ST輝豐案:一審判決賠償投資者8720萬元 適格投資者勿忘索賠

7月19日晚間,ST輝豐(002496)發布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南京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南京中院對原告許某等230人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公司賠償其中224名投資者投資損失總計8719.92萬元,駁回另外6人的訴訟請求。
ST輝豐表示,根據判決書,公司應承擔的賠償金、律師費、案件受理費合計8770.70萬元,公司累計已計提賠償金7678萬元,差額1092.70萬元將減少公司本年度利潤總額。
ST輝豐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江蘇省范圍內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第一案。業內人士表示,本案生效后,后續針對同一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提起訴訟的投資者,可以直接裁定適用本案生效判決確定的損失計算方法,既降低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也為類似證券群體糾紛的集約化解提供了范本。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凡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間買入ST輝豐,并在2018年4月19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訴訟。
公開信息顯示,ST輝豐于2010年11月在深交所掛牌上市,是集研發、生產、國內國際貿易于一體的農藥企業。
2019年12月25日,ST輝豐發布公告稱,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江蘇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明,ST輝豐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ST輝豐2016年年報、2017年一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2、ST輝豐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于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3、ST輝豐關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對此,江蘇證監局決定對ST輝豐及相關人員作出相應處罰。
除了面對投資者的索賠外,ST輝豐還要應對“慘淡”的業績。2018年-2020年,公司已連續三年虧損,歸母凈利潤分別為-5.47億元、5.04億元和-2.91億元。2021年一季度,公司歸母凈利潤為-1302.62萬元。
記者 蘇城 實習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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