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輝豐被判賠償原告投資者逾8700萬元 因業績披露存較大差異再收警示函

近日,原告投資者許某等230人訴ST輝豐(002496)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由南京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被告ST輝豐需要賠償原告投資者共計8719.92萬元。
據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介紹,ST輝豐投資者索賠訴訟案是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出臺后,江蘇省首例證券糾紛普通代表人訴訟案,本次一審判決也是南京市中院對該案首次作出判決。
通過此次判決,南京市中院認定了ST輝豐投資者索賠訴訟案涉及虛假陳述行為與原告投資決策存在因果關系,公司應當對虛假陳述造成的投資者損失予以賠償。此次審理的案件共涉及230位投資者,其中6人申請被駁回,其余224名投資者一審勝訴,法院一審判決ST輝豐向224名原告投資者賠付金額共計8719.92萬元,賠償比例約占法定損失的70%。
值得關注的是,截至記者發稿時,ST輝豐并未通過公告披露上述訴訟事項進展。
劉鵬律師表示,根據法院此次判決結果及相關司法解釋,ST輝豐索賠區間相較此前有變動,具體為:凡是于2017年0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間買入該股票,并在2018年4月20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而虧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據南京市中院金融庭庭長黃偉峰介紹,在ST輝豐投資者索賠案判決生效后,后續針對ST輝豐證券虛假陳述行為提起訴訟的投資者,將可以直接裁定適用ST輝豐生效判決確定的損失計算方法。
劉鵬律師提醒投資者,目前距離ST輝豐索賠案訴訟時效到期還剩下一年五個月,在目前已有勝訴判決的前提下,建議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可主張索賠,盡可能的挽回自身損失。
此外,記者注意到,ST輝豐在7月7日收到了證監會江蘇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經查明,公司2020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的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年報披露數據存在較大差異,業績預告、業績快報信息披露不準確,涉及違規。
具體情況為,ST輝豐在2020年10月20日披露的2020年三季報中顯示,預計公司2020年度歸母凈利潤為1.5億元至2億元。而在公司2021年1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度業績預告修正公告》中,2020年公司歸母凈利潤被修正為3000萬元至4500萬元。緊接著,2月27日,公司又披露《2020年度業績快報》,預計歸母凈利潤為4157.71萬元。但令人意想不到的是,4月28日,公司再度對2020年業績快報進行修正,預計歸母凈利潤為-2.9億元。該數據與ST輝豐于4月30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報告》一致。
而此前,ST輝豐在2020年11月就因2019年度業績預告、業績快報披露的凈利潤與實際凈利潤存在較大差異,信息披露不準確被證監會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
記者 李彥

掃碼報名索賠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