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輝豐索賠案一審法院首次宣判 224名投資者將獲賠8000余萬元

7月16日,投資者訴*ST輝豐(002496)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一審宣判,這是法院對該案首次作出判決。
此次判決前,南京中院于2020年10月28日召開庭前會議,此后,分別于2020年11月16日、2021年5月11日兩次公開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據參與開庭審理的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介紹,此次審理的案件共涉及230位投資者,其中6人申請被駁回,其余224名投資者一審勝訴,賠償比例約占法定損失的70%。法院一審判決輝豐股份向224名投資者賠付金額共計8719.92萬元。其中,王智斌律師要求輝豐股份承擔原告律師費的主張也得到法院部分支持。
根據法院判決,凡是在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19日期間買入,并且2018年4月19日當天仍持有*ST輝豐的投資者具備索賠資格。符合條件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加集體訴訟。此外,符合上述條件的輝豐轉債(128012)投資者也可參與訴訟索賠。
輝豐股份于2018年4月23日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9年12月25日,輝豐股份發布公告,稱其于2019年12月24日收到證監會江蘇監管局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證監會查明,輝豐股份存在以下違法事實:1、公司2016年年報、2017年一季報、2017年半年報、2017年三季報虛增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2、公司2016年年報、2017年半年報關于環保事項的披露與事實不符;3、輝豐股份關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臨時公告信息披露不準確。
對此,江蘇證監局決定:對輝豐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六十萬元罰款;對其他相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相應罰款。
從法院判決結果來看,投資者的訴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認為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和利息損失。此外,法院判決被告輝豐股份敗訴部分對應案件受理費477797元,由輝豐股份負擔;原告敗訴部分對應的案件受理費,準予免交。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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