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明康德股東默默減持被調查 律師:投資者有權索賠

藥明康德(603259)股東上海瀛翊默默減持一事,引發了監管部門的持續關注。繼上交所下發《監管工作函》之后,上海瀛翊6月16日收到證監會的《調查通知書》。
公告顯示,因上海瀛翊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上海瀛翊立案調查。
藥明康德曾于6月11日晚間,披露《關于股東違反承諾減持公司股份并通過公司致歉的公告》,稱公司股東上海瀛翊違反其在IPO時有關減持公司股份的相關承諾,在未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的情況下,通過集中競價減持公司股份約1724.97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0.7%,減持價格區間為143.49元/股-176.88元/股,減持總金額為28.94億元。
上海瀛翊對于此次違規減持給出的解釋是,上海瀛翊減持前持股比例占藥明康德總股本的0.8381%,未達到總股本的1%,且相關工作人員未能意識到作為委托投票方,上海瀛翊在藥明康德A股上市時已經作出有關減持公司股份的承諾,應適用中國證監會等相關規定,從而導致本次違反承諾減持行為的發生。
然而,上海瀛翊的解釋顯然不能平息這一事態的發展。藥明康德于6月15日收到上交所下發的《監管工作函》,上交所提醒上海瀛翊應當高度重視此次違反承諾減持股份事項,立即全面自查本次違反承諾事項的決策過程、責任主體和發生原因,核查股份減持內控制度的完備性及執行有效性,及時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避免此類違反承諾事項的再次發生。上海瀛翊應在3個交易日內提交自查報告,并根據自查情況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證券法》第84條規定,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違背承諾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其中的‘等’是否包含控股股東之外的其他重要股東,目前尚不明確。我個人認為,受損投資者有權基于該條款要求上海瀛翊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已有公開信息,王智斌認為,凡是在2021年5月14日至2021年6月11日間買入藥明康德股票或債券等證券市場公開發行產品,并在2021年6月12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預征集。
王智斌同時表示:“該公司有義務提前15日披露其減持計劃,但未依法履行其信息披露義務,亦涉嫌構成虛假陳述,投資者亦可在證監會出具調查結論后,自虛假陳述的角度提起侵權索賠訴訟。”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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