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中介機構也被列入被告 投資者訴寧波東力案持續征集中

寧波東力(002164)6月9日發布了《關于對深交所2020年年報問詢函回復》的公告。在該公告中,寧波東力對公司所涉及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更新披露。公司稱,截至公告日,寧波市中院立案受理了三十宗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原告投資者索賠金額合計1082.98萬元。
寧波東力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存在投資者訴訟索賠的風險。公司已涉及的訴訟索賠給公司帶來的影響受投資者損失的計量確認、賠償責任主體的劃分等因素的影響,因所有案件均未開庭,公司需承擔的賠償責任存在不確定性,暫時無法測算相關訴訟對公司的影響。后續,將根據判決等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計提。
2021年1月19日,寧波東力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經證監會查明,寧波東力重組標的深圳市年富供應鏈有限公司在重大資產重組階段,存在虛增營業收入、利潤,虛增應收款項,隱瞞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等行為,并向寧波東力提供了含有上述虛假信息的財務報表,導致寧波東力存在信披違法行為。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證監會認定,年富供應鏈各期財務報表虛增利潤均達到當期披露營業利潤70%以上,涉案數額巨大,手段惡劣,情節特別嚴重。
針對寧波東力在重大資產重組完成后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對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向記者強調,表面來看,因收購對象年富供應鏈公司財務造假,而連累寧波東力成為受害者,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均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等處罰。但從綜合信息來看,寧波東力是信息披露義務人,公司應對投資者因虛假陳述而產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因證監會對寧波東力的正式處罰已經下達,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劉鵬律師表示,凡是在2016年12月13日至2018年7月1日(含當天)期間買入寧波東力,并在2018年7月2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代理律師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司披露的三十宗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清單中,有三起案件的原告投資者將中介機構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中天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也列為了被告。這三家中介機構均在2021年4月13日被寧波證監局出具過罰單,而被罰原因都是由于在寧波東力重大資產重組過程中未能發現其造假有關行為。
此外,據劉鵬律師介紹,寧波市中院目前從已經立案的投資者訴寧波東力證券虛假陳述案中挑選出部分案件作為示范性案例,待這部分示范性案例判決生效后,其他同類型平行案件可參照示范判決的標準,更快捷的獲得調解或判決。投資者可關注法院對示范性案例的判決情況。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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