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浩源再因信披違規遭行政處罰 律師明確兩個索賠時間段

距前次被行政處罰不到三年,6月9日,ST浩源(002700)再次收到新疆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這已是ST浩源第二次因公司信披違規遭處罰。
2018年11月,新疆證監局向ST浩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新疆證監局認定ST浩源未按規定披露上市公司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具體為,ST浩源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在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累計發生向關聯方(友邦數貿)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1.7億元,同期收到還款1.7億元。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2月2日,累計發生向關聯方(友邦數貿)提供資金的關聯交易3.6億元。
基于上述違法違規事實,新疆證監局對ST浩源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并對公司董事長周舉東及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25萬元不等的罰款,罰款金額總計131萬元。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內容顯示,經新疆證監局查明,ST浩源涉嫌存在以下三項違法事實:一是,ST浩源與周舉東、阿克蘇盛威實業、友邦數貿、新疆東悅、西部蔚藍、阿克蘇眾和投資、阿克蘇基巖、新疆嘉禧源均構成關聯關系;二是,ST浩源未按規定披露其為關聯人提供8000萬元擔保及因擔保責任產生的6007.51萬元資金占用的事項;三是,ST浩源未按規定披露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
基于上述違規情況,新疆證監局擬決定,對ST浩源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周舉東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其他相關高管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5萬元至20萬元不等的罰款。此外,當事人周舉東違法情節特別嚴重,對其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鑒于證監會已經向ST浩源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投資者有權向公司提起民事索賠訴訟。
需要注意的是,因ST浩源前后兩次被行政處罰,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第一次行政處罰所涉及的索賠時段為:在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3月28日期間買入ST浩源,并在2018年3月29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公司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
針對ST浩源第二次違規情況,其索賠時段為:2019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含當天)期間買入ST浩源,并在2020年4月14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公司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二級市場方面,ST浩源長期震蕩走低。截至16日收盤,ST浩源報收4.00元/股,最新市值16.90億元,遠低于行業平均市值80.94億元。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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