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造假七年 母公司欲推卸責任 中信國安處罰落地投資者獲索賠機會

中信國安(000839)近日公告稱,因前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連續七年財務造假,公司已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信國安在今年3月3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提出申辯,申請證監會對其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最終被證監會駁回。
據證監會調查,青海中信國安為了完成業績目標,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在青海中信國安納入中信國安合并報表的2009年至2014年期間,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7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3億元。
此外,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中信國安與中信國安投資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其持有的青海中信國安100%股權轉讓給中信國安投資,并進行了相應賬務處理,同時確認了2015年1月至6月該股權對應產生的投資收益。青海中信國安因賬面虛增收入、少計財務費用,造成2015年1月至6月虛增凈利潤6832.61萬元,導致2015年中信國安賬面投資收益多計3347.98萬元。
對于長達七年的財務造假行為,中信國安辯稱青海中信國安不實財務記載是其自身行為,中信國安在該事項上不存在主觀故意,已在能動范圍內做了最大的管控努力;中信國安將青海中信國安按高于凈資產賬面值及原始受讓價格的價格出售,青海中信國安財務不實記載對中信國安及中信國安的廣大投資者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中信國安主動消除、減輕了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具有法定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節。
對此,證監會回應稱,青海中信國安財務造假行為持續時間久、性質惡劣,中信國安作為母公司未能做到有效管理,致使其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認定其存在主觀過錯并無不當。在違法行為被發現之前,中信國安并未主動承認其虛假記載的情況,也未糾正虛假記載的數據,中信國安方面停止繼續實施違法行為,并不等同于消除或者減輕此前已實施的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因而不認定存在“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法定從輕或者減輕情節。
根據證監會調查結果,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凡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8日期間買入中信國安,并且截至2020年5月17日仍持有中信國安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國安自2009年至2015年的財報,會計師事務所均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查閱歷史資料,2009-2011年,中信國安的年報審計為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京都天華”);2012-2019年,公司年報審計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稱“致同”)。公開信息顯示,致同的前身即為京都天華。
審計機構和會計師是否需要擔責尚無定論。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合并報表子公司的財務數據,屬于上市公司外聘審計機構的審計范圍。在子公司財務數據出現重大不實的情況下,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結論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有可能會被監管部門認定為未勤勉盡責,屆時投資者有權將中介機構列為索賠訴訟的第二被告。”
記者 許立婷

掃碼報名索賠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