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中介機構擔責無需證監會處罰 中安消投資者可要求招商證券、瑞華所賠償

近日,上海高院對ST中安(600654)案作出終審判決,招商證券、瑞華所被判處在共計40%的范圍內向投資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海明倫律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這份判決有兩大看點,一是在證監會并未處罰中介機構的情況下,法院如何在民事訴訟中認定中介機構的責任。二是中介機構的連帶責任是否還可以進一步限定范圍。
根據ST中安公告顯示,兩名原告原訴求賠償金額約為73.8萬元,上海高院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賠付金額,判決被告中安科(原中安消)公司賠付原告約為22.8萬元,被告中安消技術對中安科前述賠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未采納被告招商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撤銷一審承擔連帶責任判決或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的上訴請求,最終判決招商證券、瑞華所對中安科前述賠付義務分別在25%、1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上海高院指出,在本案所涉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中,招商證券未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獨立財務顧問的職業要求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其在財務顧問報告中的專業意見顯然與事實情況不符,其在審核涉“班班通”項目相關材料并出具專業意見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其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誤導性陳述;瑞華會計師事務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照審計業務準則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導致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對由此導致的投資者損失,兩被告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市高院最終認定,中安消技術應對中安消的賠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招商證券在25%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師事務所在15%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二審判決,凡是在2014年12月27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間買入ST中安,并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加索賠。
王智斌律師認為:“按照該案的判決結果,投資者無需等待證監會處罰即可直接起訴中介機構,這對于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的責任具有積極意義。另一方面,法律明確規定中介機構承擔的是連帶責任,中介機構的責任邊界,是由各被告另案訴訟解決,還是在投資者訴訟中直接劃定,可能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都會存在爭議?!?/p>
根據ST中安的公告,公司已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合計1436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約為人民幣5.35億元。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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