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1.23億元的賠償判決 飛樂音響要求駁回315名投資者全部訴求

315名原告投資者因與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飛樂音響)發生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故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訴訟。2021年5月11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宣判被告飛樂音響賠償315名投資者損失合計1.23億元,人均獲賠超過39萬元。
目前此案出現新進展。5月25日晚,飛樂音響發布訴訟進展公告稱,因不服上述一審判決,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訴,請求上海市高院撤銷此前上海金融法院的一審判決,改判駁回被上訴人(315名投資者)的全部訴訟請求。
飛樂音響提起上訴的主要理由是:一審法院關于被上訴人的交易決策與案涉虛假陳述行為之間存在交易因果關系的認定存在錯誤;一審法院對于本案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的核定主體、核定方法及核定結果存在錯誤。
截至記者發稿,飛樂音響尚未收到上海市高院的立案受理通知。
此次投資者訴飛樂音響索賠案可追溯到2019年11月,證監會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投資者認為,飛樂音響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故起訴要求飛樂音響賠償損失。
2021年3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飛樂音響虛假陳述案件。最終上海金融法院認定,被告飛樂音響在發布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投資者均于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并在揭露日后因賣出或繼續持有而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庭審中法院就投資者損失核定還引入第三方專業輔助支持機制。上海金融法院最終采納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后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傭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證券市場風險因素采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能夠客觀反映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此次飛樂音響上訴不會影響未參與訴訟的投資者繼續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17年8月26日至2018年4月12日(含當天)期間買入飛樂音響(600651),并在2018年4月13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且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征集。
劉鵬律師進一步表示,目前,飛樂音響案采用的是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來審理。這意味著,符合權利人范圍的投資者后續提起訴訟的,法院可以裁定適用生效判決并根據以往計算方法明確被告賠償金額,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
目前,飛樂音響業績已扭虧為盈,并在2021年4月16日成功實現“摘帽”,公司后續發展及被眾多投資者集體維權訴訟事宜仍值得持續關注。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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