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須承擔連帶責任 ST中安適格投資者應積極參與索賠

5月20日晚間,ST中安(600654)發布了有關投資者索賠訴訟事項最新進展的公告。上海市高院對投資者訴ST中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中ST中安對投資者的賠償、中安消技術承擔連帶責任外,明確了中介機構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招商證券”)、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簡稱“瑞華會計所”)須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在相應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公告顯示,因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原告李淮川、周向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請訴訟。2020年11月,上海金融法院對此案下達一審判決,除了判ST中安賠償兩名投資者損失外,還要求中安消技術、招商證券和瑞華會計所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隨后,招商證券、瑞華會計所就上述判決向上海市高院提出上訴。上海市高院指出,在ST中安重大資產重組交易中,招商證券未能舉證證明其按照獨立財務顧問的職業要求盡到勤勉盡責義務。招商證券在財務顧問報告中的專業意見,顯然與事實情況不符,其在審核涉“班班通”項目相關材料并出具專業意見過程中存在過錯,導致其出具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誤導性陳述。瑞華會計所未能舉證證明其按照審計業務準則盡到勤勉盡責義務,導致其出具的審計報告中部分內容存在虛假陳述。對由此導致的投資者損失,招商證券、瑞華會計所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上海市高院作出二審判決如下:維持上海金融法院一審判決中ST中安對兩名投資者的賠償;中安消技術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招商證券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在2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瑞華會計所對ST中安的付款義務在15%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ST中安表示,上述判決為終審判決,公司基于謹慎性原則已于2020年度對上述案件的相應金額部分計提了預計負債。鑒于招商證券及瑞華會計所須對公司的付款義務在相應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公司暫無法準確判斷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具體影響數額。
根據法院判決情況,凡在2014年2月18日至2016年12月23日期間買入ST中安,并在2016年12月23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加索賠。
自2019年5月30日證監會對ST中安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后,眾多投資者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索賠。截至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發來的相關民事訴訟《應訴通知書》及相關法律文書,其已受理相關原告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合計1725例,所涉訴訟請求金額合計為6.91億元(另有10名原告已撤訴,撤訴金額為527.52萬元)。
記者 徐海峰 實習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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