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將擇日宣判新綸科技一審開庭結果 適格投資者可及時參與維權

3月26日,深圳市中院針對59名原告投資者訴新綸科技(002341)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進行了一審開庭審理。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主要圍繞訴訟請求及基本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雙方在庭審中主要針對以下五個爭議焦點進行了辯論:1、新綸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和基準價該如何確定?2、原告投資者損失與被告新綸科技虛假陳述行為是否存有因果關系?3、本案中系統性風險是否應當扣除?扣除的標準是什么?4、被告二至被告二十的相關人員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5、部分原告投資者在揭露日之后的收益,是否應當扣除?
在庭審中,原告投資者主張:本案實施日為2017年4月25日,即新綸科技2016年年報的首次發布日;揭露日為2019年6月26日,即新綸科技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公告日期;基準日為2019年7月30日,基準價為5.39元,投資者損失計算應采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但被告新綸科技對原告主張的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均不認可,被告認為實施日應該為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是2019年4月4日,基準日為2019年5月8日。被告同意采用先進顯出+加權平均法計算損失,但認為本案存有系統性風險,且系統性風險能夠量化,投資者損失不止是公司的虛假陳述行為造成的,而是由多方面原因構成的。庭審最后,法院宣布擇日宣判。
另據法院通知顯示,深圳市中院已依照相關規定選定新綸科技證券虛假陳述案為示范性案件。待該案判決生效后,其他同類型平行案件可參照示范判決的標準更快捷的獲得調解或判決。因此,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提醒投資者,可以重點關注此次法院判決情況,尤其是投資差額損失計算方法和系統性風險比例。
劉鵬律師表示,根據證監會調查結果,凡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含當天)期間買入新綸科技,且于2019年6月26日(不考慮是否為交易日)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本案訴訟時效將于2023年5月8日屆滿。
業績方面,新綸科技由于連續三年財務造假,2019年年報顯示,公司當年凈利潤、扣非凈利潤分別為988.08萬元、-3344.27萬元,較上年(調整后)分別減少96.58%、115.01%。而據新綸科技近期發布的2020年度業績快報顯示,公司營業總收入約為21.77億元,同比下降34.47%;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虧損約為12.6億元,同比下降12848.83%。其中,大幅計提商譽、轉讓股權、對口罩設備進行減值準備、重組損失是造成2020年虧損的主要原因。
但在此后發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業績預告中,新綸科技表示,一季度公司預盈600萬元至900萬元,同比增長114.90%至122.35%,上年同期虧損4026.37萬元。其盈利原因是受益于消費類電子市場的增長,公司全資子公司新綸科技(常州)有限公司的電子功能材料產品海外訂單同比大幅增加。此外,公司的軟包鋰電池用鋁塑膜產品訂單同比增長200%,利潤同比得到了較大改善。
新綸科技的業績轉好,對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利好消息。劉鵬律師就新綸科技目前的狀況表示,滿足索賠條件的受損投資者應及時參與維權。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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