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珠江被罰沒5700萬元 或與ST康美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繼ST康美(曾用簡稱:康美藥業,600518)財務造假被證監會處罰后,其審計機構廣東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正中珠江”)的處罰也終于落地。3月19日,證監會官網公布了對正中珠江及4名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查明,正中珠江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正中珠江出具的康美藥業2016年至2018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二是2016年和2017年年報審計期間,正中珠江未對康美藥業的業務管理系統實施相應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三是正中珠江對康美藥業2016年財務報表的審計存在缺陷;四是正中珠江對康美藥業2017年財務報表的審計存在缺陷;五是正中珠江對康美藥業2018年財務報表的審計存在缺陷。
證監會認為,正中珠江在對康美藥業2016年、2017年、2018年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按照相關要求,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形成真實客觀的審計結論,發表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該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173條有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223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正中珠江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425萬元,并處以4275萬元罰款;對4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萬元至10萬元不等罰款。
上海市東方劍橋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表示:“根據證監會處罰決定及證券虛假陳述民事責任司法解釋,正中珠江將作為民事索賠案共同被告,與ST康美一起承擔對受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
根據ST康美2月18日發布的公告顯示,公司于2月10日收到廣州中院關于顧某某、劉某某等十一名自然人就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的《民事裁定書》,顧某某、劉某某二人經各原告推選擬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訴訟。廣州中院認為,本案符合適用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序的情形。
根據法院裁定的本案權利人范圍,吳立駿律師提示,自2017年4月20日(含)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間買入ST康美,并在2018年10月15日收盤后仍持有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參與索賠。
針對可能面臨的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ST康美已在2019年計提或有訴訟費用5億元。在2020年度業績預虧公告中,ST康美表示,公司期末補充計提或有訴訟費用5億元。
記者徐海峰 實習記者肖宏娟

掃碼報名索賠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