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層掛牌企業相關證券糾紛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
本報綜合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3月16日發布消息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施行。值得關注的是,《規定》有兩個條款與“新三板”有關。
《規定》第三條規定,“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的相關證券糾紛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進行跨區域集中管轄。第四條規定,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與證券交易場所監管職能相關的第一審金融民商事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轄。上海金融法院成立后,此類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轄。因“新三板”所在地在北京,該條比照上述規定,給予“新三板”與上交所、深交所同等的集中管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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