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威力盡顯 廣東榕泰將面臨千萬元罰單:投資者可索賠

自新《證券法》于2020年3月1日實施以來,證監會對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等事項單項最高罰款已不再是60萬元,而廣東榕泰(600589)則將面臨A股首例千萬元罰單。
廣東榕泰3月12日發布公告稱,收到證監會廣東監管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
上述公告顯示廣東榕泰主要涉及三項違規:一是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二是相關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系、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三是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其中最主要的違規是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
證監會廣東監管局查明:廣東榕泰2018年度通過虛構銷售回款虛增利潤1224.69萬元;廣東榕泰2019年度通過虛構銷售回款虛增利潤3124.23萬元、通過虛構保理業務虛增利潤1177.99萬元,合計共虛增利潤4302.22萬元。
對此,證監會廣東證監局擬決定,對廣東榕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兼總經理楊寶生擬給予警告,并處以330萬元罰款,同時實施3年證券市場禁入;對董事兼財務總監鄭創佳擬給予警告,并處以160萬元罰款;對其他13位相關責任人擬分別處以20萬元至80萬元不等的罰款。經統計,此次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給予廣東榕泰公司及15位責任人合計1500萬元的處罰,其中個人罰款合計1200萬元。
原《證券法》對上市公司違法違規行為,頂格處罰只有60萬元,相關責任人的最高罰款僅為30萬元。而2020年3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對上市公司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從原來最高可處以60萬元罰款,提高至1000萬元;對于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1000萬元罰款。
因此,若證監會廣東證監局的行政處罰正式落地,廣東榕泰將成為證監會首次按照最新修訂《證券法》進行處罰的上市公司。與此同時,公司還將面臨眾多投資者的索賠訴訟。
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廣東榕泰索賠區間暫定為:于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買入,且于2020年5月22日及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預征集,待證監會處罰書正式下達后,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截至最新收盤日,廣東榕泰收跌5.74%,報2.79元/股,最新總市值19.64億元。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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