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家公司訴訟時效即將到期 律師提醒受損投資者勿錯過索賠末班車
隨著近年來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完善、投資者維權意識的不斷提升,因證券虛假陳述遭到投資者起訴的上市公司也越來越多。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向記者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近期將有一批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即將到期。劉鵬律師建議滿足條件的受損投資者,可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積極提起訴訟,以免錯過挽回損失的機會。
青島中程訴訟時效將于4月11日到期
青島中程(股票代碼:300208,原“恒順眾昇”)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訴訟屆滿日為2021年4月11日,目前距離訴訟時效到期不足30天。首批案件已于2019年2月26日在青島中院開庭審理,并在當年8月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從公司2020年半年報披露的信息來看,經核定符合索賠條件的投資者,賠償款已全部到位。
由此,凡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期間買入青島中程,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億晶光電訴訟時效將于5月4日到期
億晶光電(股票代碼:600537)證券虛假陳述索賠案訴訟時效為2021年5月4日,留給投資者的時間僅剩50多天。公司最近一次發布投資者訴訟事項的進展公告顯示,億晶光電累計與1279名投資者的代理律師或本人簽署《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其余145起案件中有100起已撤訴,11起案件法院已出具一審判決,均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中,8起案件已生效,1起案件二審已開庭,2起案件原審原告已上訴但尚未開庭),34起案件(訴訟金額合計716.43萬元)尚未開庭審理。
根據法院判決和調解情況,劉鵬律師表示,凡在2017年2月3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間買入億晶光電,并在2017年4月15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
上峰水泥訴訟時效將于5月30日到期
上峰水泥(股票代碼:000672)虛假陳述索賠案于2019年9月在杭州市中院開庭審理。之后,杭州市中院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從判決書來看,于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9月21日期間買入上峰水泥,并在2017年9月22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而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
上峰水泥在《2020年半年度報告》中公告稱,截至該公告日,投資者起訴甘肅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關于證券虛假陳訴責任糾紛共計41起,訴訟金額為264.79萬元,其中39個訴訟案件已審理終結,34名原告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5名原告被法院判決需被告賠償,賠償金額合計28.10萬元,賠償款已全部付清。
上峰水泥的訴訟時效截止2021年5月30日,考慮到股民索賠訴訟涉及程序較多,劉鵬律師建議投資者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山西路橋訴訟時效將于6月22日到期
因涉嫌隱瞞環保問題,山西路橋(股票代碼:000755)被證監會行政處罰,受損的投資者因此發起訴訟。劉鵬律師表示,起訴山西路橋進行維權索賠的投資者眾多,其中收到二審判決書的投資者目前賠償款已全部執行到位。
需要注意的是,山西路橋投資者索賠案訴訟時效將在2021年6月22日到期。劉鵬律師提示,參照前期勝訴案例,凡在2014年8月13日至2018年4月17日(含當天)期間買入山西路橋,并在2018年4月18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國華網安訴訟時效將于8月22日到期
深圳中院于2020年11月已對投資者訴國華網安(股票代碼:000004,原“國農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一審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國華網安需對投資者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
劉鵬律師表示,根據法院一審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投資者訴國華網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索賠條件暫定為,凡是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當天)買入國華網安,且于2017年6月15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本案訴訟時效將于2021年8月22日屆滿,目前只剩4個多月時間。
羅平鋅電訴訟時效將于9月14日到期
羅平鋅電(股票代碼:002114)近期披露了有關投資者索賠訴訟事項的最新進展。值得注意的是,該案訴訟時效將于今年9月14日屆滿。
公告顯示,根據法院判決,被告羅平鋅電需分別賠償曾某、曹某銘損失398691.77元、327678.75元;時任羅平鋅電董事長楊建興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分擔。
截至2月27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受理投資人與羅平鋅電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共176起案件,訴訟金額共計2139.96萬元。在上述176起案件中,已有6起取得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公司已向其支付和解款項。
劉鵬律師表示,法院判決羅平鋅電賠償投資者約為70%的損失,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相關司法解釋,該案件索賠區間暫定為,凡是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20日(含當天)期間買入羅平鋅電,并在2018年6月21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且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征集。
劉鵬律師提醒投資者注意,一旦案件訴訟時間到期后,投資者將失去索賠機會。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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