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國安又有債券違約 財務造假面臨投資者索賠

中信國安(000839)因未按時兌付本息,又發生債券實質違約情況。
上清所近日發布公告, 3月8日是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2016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代碼:101673002,簡稱:16中信國安MTN001)的付息兌付日。截至8日終,仍未收到中信國安集團有限公司支付的付息兌付資金,暫無法代理發行人進行本期債券的付息兌付工作。
中信國安債務危機爆發后,已有多只債券違約。這次違約的“16中信國安MTN001”于2016年3月7日發行,發行總額為16億元,兌付日為2021年3月8日。
一周前,中信國安剛因年報存虛假記載,收到證監會擬處罰通知。證監會查明,自2009年至2015年,中信國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國安為了完成業績目標,連續七年財務造假,累計虛增營業收入5.06億元,累計少計財務費用5.07億元,累計虛增利潤總額10.12億元。
根據證監會調查結果,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凡是在2010年2月6日至2017年3月18日前買入中信國安,并且截至2020年5月17日仍持有中信國安的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6016)報名,參與索賠。投資者在獲得賠償前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中信國安造假期間,會計師事務所均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查閱歷史資料,2009年至2011年,中信國安的年報審計為京都天華會計師事務所(下稱“京都天華”);2012年至2019年,公司年報審計為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稱“致同”)。公開信息顯示,致同的前身就是京都天華。
證監會的擬處罰決定中,并未涉及對審計機構的責任追究,那么審計機構和會計師是否需要擔責?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認為:“合并報表子公司的財務數據,屬于上市公司外聘審計機構的審計范圍。在子公司財務數據出現重大不實的情況下,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結論的會計師事務所,也有可能會被監管部門認定為未勤勉盡責,屆時投資者有權將中介機構列為索賠訴訟的第二被告。”
記者 許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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