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未及時披露 金鑫礦業IPO:安全生產事故遲遲未解決遭舉報
康定金鑫礦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鑫礦業”)沖擊主板上市,公司擬募集資金43239.13萬元,用于四川省康定市康定金礦詳查項目、四川省康定市三碉金礦延伸詳查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大眾證券報》記者注意到,這家擬轉板企業,曾在新三板掛牌前后連續三年少繳稅款75萬元,并在新三板上市后為此收到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而對于該項處罰,公司并未及時披露;此外,在安全生產方面,去年曾有舉報人在網上發帖稱金鑫礦業于2005年發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表示“事故單位至今沒有支付一分錢的人身損害賠償”。
75萬元稅款少繳被罰且未及時披露
招股書顯示,2018年10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向金鑫礦業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川稅稽稅罰〔2018〕16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對金鑫礦業2015年至2017年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751619.80元處50%罰款,罰款金額為375809.90元。
具體涉及的違法事實如下:金鑫礦業應對發放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股息紅利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扣除已扣繳稅款,2015年少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958.08元,“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38900元;2016年少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80075.92元,“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350560元;2017年少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247365.80元,“勞務報酬”個人所得稅31760元;2015年至2017年個人所得稅應扣未扣合計751619.80元。
需要指出的是,金鑫礦業已于2017年1月掛牌新三板,但并未對上述行政處罰進行披露。為進一步了解上述少繳稅款的具體情況,記者在巨潮網中查閱金鑫礦業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公告,并未發現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向金鑫礦業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有關公告。
為何在新三板上市期間,對上述行政處罰未及時披露,是否信披違規?上述少扣繳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股息紅利具體涉及哪些人員,是否涉及金鑫礦業高管、重要股東?為何連續三年少繳稅款?
對此,金鑫礦業向《大眾證券報》記者表示,已在招股說明書中做了相應的披露,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公司已經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向公司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川稅稽稅罰〔2018〕16號)的要求及時繳納了罰款。為更加規范財務管理工作,公司財務部門進一步加強稅法相關知識的學習,提高了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公司整改效果良好,自處罰至今,未受到稅務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出具的說明,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稽查局認為公司本次檢查中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的違法行為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頒發>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4號)規定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所羅列的情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康定市稅務局出具的《無違法違規證明》,報告期內,公司依法申報并按時繳納應繳納稅款,不存在受到其行政處罰的情形。綜上所述,保薦機構天風證券和發行人律師康達律師認為: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內,我司所受稅務行政處罰不屬于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不存在‘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不會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公司已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及時繳納了罰款,整改效果良好,公司自處罰至今,未受到稅務相關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但對于新三板上市期間未及時披露行政處罰原因,是否涉及高管、股東以及連續三年少繳稅款的原因,金鑫礦業并未予以正面回復。
安全生產事故遲遲未解決遭舉報
除了在新三板上市期間未及時披露行政處罰,金鑫礦業還存在安全事故。作為主營業務黃金的采選、提煉及銷售的企業,安全生產備受關注,在反饋意見中,證監會也要求金鑫礦業說明公司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會影響發行人的生產經營,在安全生產方面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記者調查發現,在安全生產方面,去年曾有舉報人在網上發帖稱金鑫礦業于2005年發生一起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并表示“事故單位至今沒有支付一分錢的人身損害賠償”。
2020年5月20日,有舉報人在麻辣社區-四川第一網絡社區發帖(圖一)稱:康定金鑫礦業有限責任公司(即金鑫礦業前身)“貪圖不義之財,組織其職工到洪水中撈木材……公司職工魏有林在撈木材時,被洪水沖走,尸骨無存。事故發生后,黑心老板竟提出6萬元私了,被受害人家屬拒絕。公司老板惱羞成怒,就拒絕一切賠償。揚言‘在老子的地盤上,公檢法各個部門隨便你告,老子就是不怕打官司’。”
上述舉報人表示:“此次事故被甘孜州安監局以《甘安監字(2006)第16號》文件,即《甘孜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2005·7·11’事故調查情況的批復》依法認定為: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圖二),而“事故單位至今沒有支付一分錢的人身損害賠償”。
圖二 《甘孜州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2005.7.11”事故調查情況的批復》


那么,對于舉報人發帖涉及的安全生產責任事故是否確實發生過?舉報人所提及的“公司老板”是否為康定金鑫礦業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徐智文,其當時的言辭是否屬實?金鑫礦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我司成立以來,向來守法經營。公司嚴格按照信息披露的相關要求對外披露公司各項情況,不存在應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關于公司2017年以來的違法違規情況已在招股說明書中做了充分披露,具體還請您留意招股書相關部分。”金鑫礦業回復稱。
招股書顯示,去年3月,金鑫礦業再次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2020年3月27日,金鑫礦業三遠洞金礦礦山承包單位利宏工程因其工人違規操作引發一起2人死亡的安全生產事故,金鑫礦業因未及時發現利宏工程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并督促整改,2020年5月6日,康定市應急管理局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康)應急罰〔2020〕2號),并處以6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記者 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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