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平鋅電索賠時效不足9個月 投資者搭上索賠末班車仍有望獲賠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投資者訴羅平鋅電(002114)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對該案件事實、“三日一價”(實施日、揭露日、基準日、基準價)、爭議焦點及被告羅平鋅電應承擔的責任都做出了詳細說明。
據判決書顯示,2018年6月21日,羅平鋅電被曝出堆存含鉛廢渣數量實際遠超10萬噸,重金屬污染隱患問題突出,而早在2016年公司就被有關機關督查要求整改。
2018年6月27日,羅平鋅電發布《關于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云南監管局問詢函回復的公告》。公告顯示,羅平鋅電經自查發現自2016年至2018年6月期間,公司因涉嫌環保違法違規問題被有關機關立案調查、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或被要求整改等情況而未進行公司信息披露,當日股票下跌5.33%。
2018年9月12日,證監會對羅平鋅電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未按照規定臨時報告和在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10萬噸含鉛廢渣整改處置的情況,及未及時披露多項行政處罰情況,證監會認定羅平鋅電信息披露違法,對羅平鋅電處以60萬元罰款,相關高管被處以3萬元至10萬元不等的罰款。
一審法院昆明市中院認定,本案所涉羅平鋅電的虛假陳述實施日為2016年8月30日,揭露日為2018年6月21日,基準日為2018年8月2日,基準價為9元。
在案件審理中,被告羅平鋅電提出原告投資者損失系由一定程度系統性風險導致的抗辯理由。昆明市中院最終判定,本案中在揭露日至基準日期間,案涉股票羅平鋅電與同一時期的深證綜合指數以及其所在的有色金屬板塊指數均存在整體下跌,與股市整體下跌走勢基本相符,故本院酌情認定原告損失的30%是由于系統性風險所致,該部分予以扣除,其余70%應由被告羅平鋅電承擔賠償責任。
與此同時,昆明市中院認為,時任羅平鋅電董事長的楊建興,是2016年年度報告、2017年半年度報告、2017年年度報告披露的主要策劃者和組織實施者,且對臨時報告披露負有主要責任,因此依法應當與羅平鋅電對原告投資者的投資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20年12月31日,羅平鋅電發布了關于收到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暨訴訟進展的公告。據公告顯示,因證券虛假陳述,158名投資者對羅平鋅電提起訴訟,法院于2020年9月下達判決,158名投資者中有6名的訴訟案件已審理終結,均為判決投資者勝訴。但公司因不服一審判決,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在二審期間,羅平鋅電與上述6名投資者達成和解,并簽署《和解協議》,公司已根據協議向6名投資者支付和解款項共計約為113.98萬元(含訴訟費)。
據代理羅平鋅電投資者維權的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介紹,此次投資者訴羅平鋅電案件,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采取的是示范判決案件審理模式。簡單來說就是,在處理群體性證券糾紛中,選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審理、先行判決,通過發揮示范案件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的糾紛解決機制。
劉鵬律師表示,法院判決羅平鋅電賠償投資者約70%的損失,根據法院的判決結果及相關司法解釋,凡是在2016年8月30日至2018年6月20日(含當天)期間買入羅平鋅電,并在2018年6月21日之后賣出或仍持有該股票且虧損的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索賠征集。
該案索賠時效將于2021年9月14日屆滿,留給受損投資者們的時間已不足9個月。劉鵬律師提醒投資者注意,一旦案件訴訟時間到期后,投資者將失去索賠機會。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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