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投資者勝訴 國華網安索賠案訴訟時效僅剩八個月

近日,深圳中院對投資者訴國華網安(000004,原“國農科技”)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根據一審法院公布的判決書,國華網安需對投資者損失的30%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國華網安2018年8月16日收到的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國華網安主要的違規行為是,國華網安控股子公司山東華泰于2013年11月18日與自然人胡某泉簽訂《ATP專利授權使用協議》。按照協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專利有限期止,自然人胡某泉將其擁有的ATP專利授權給山東華泰有償使用,山東華泰無論是否生產該專利產品,均須支付授權使用費每年人民幣1400萬元,合計需支付人民幣1.54億元。該協議金額占國農科技2012年經審計總資產的79.83%,凈資產的198.83%;占2013年經審計總資產的63.64%,凈資產的202.63%,這顯然屬于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當披露的重?事項,但國農科技對此并未及時進行披露。
深圳中院對于上述違規行為認為,無論國華網安是故意隱瞞還是疏忽大意所致,其未及時披露上述重大信息,已構成不當披露的虛假陳述行為。
在此次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判決書》中還提到,本案審理當中,原、被告雙方均對實施日確定為2013年11月20日無異議,但對采用更正日(2017年4月11日)還是揭露日(2017年6月15日)以確定基準日存在爭議。法院認為,更正日至揭露日期間,國華網安股票停牌交易,無論采用更正日還是揭露日作為起算日,均不影響基準日的認定,故采用2017年6月15日作為基準日的起算日。自2017年6月15日起算,至2017年8月10日國華網安股票交易累計換手率達到100%,故2017年8月10日為基準日,據此計算基準價為24.08元,法院按照先進先出+加權平均法,以基準價24.08元計算原告的投資差額損失。
同時,判決書中寫明,“國華網安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考慮到本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時間跨度較長,國華網安也確實在2014年至2016年的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審計報告等公開信息中披露了專利使用費的財務數據,無證據表明國農科技存在隱瞞信息的主觀惡意,結合國農科技宣布重組前的股價表現,對投資者決策的影響及與損失之間的多因一果關系等全案情況,酌情認定國農科技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對此,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根據法院一審判決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投資者訴國華網安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的索賠條件為,凡是在2013年11月20日至2017年6月14日(含當天)買入國華網安(000004,原“國農科技”),且于2017年6月15日及之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參與訴訟索賠。
需要提醒投資者注意的是,證券訴訟有效時限為三年,本案訴訟時效將于2021年8月22日屆滿,目前只剩最后8個月時間。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注意訴訟時效,以免過期無法參與索賠。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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