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糾紛維權更加“有理有據”
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有了更細致權威的法律指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稱“最高法”)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重點回應了群眾反映集中的卷款跑路、霸王條款、收款不退等問題,就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卷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有望促進投資和降低消費成本,打通消費堵點。
商場場地出租者也將承擔責任
《解釋》已于2024年1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32次會議審議通過,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解釋》共27條,就適用范圍、責任主體認定,合同的解釋、效力和解除,預付款的返還和賠償責任、“卷款跑路”的責任,經營者提供其控制證據的責任等問題作出規定。
具體來看,家政、養生、托育等生活消費領域產生的預付式消費糾紛也適用《解釋》,但消費者付款后一次性接收商品或接受服務以及多用途預付卡產生的糾紛不適用《解釋》。《解釋》第四條規定,經營者雖未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但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執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應依法承擔責任,解決了經營者“名實不符”情況下的責任主體認定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解釋》的第六條明確商場場地出租者對租賃場地經營者資質的形式審查義務和過錯責任,解決租賃商場場地的經營者收款“跑路”后應找誰擔責的問題。
“霸王條款”無法“橫行霸道”
對于預付式消費經常遇到的“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此次《解釋》指出,應依法認定無效。針對合同格式條款約定仲裁,但仲裁機構仲裁費最低收費標準遠高于消費者支付的預付款,妨礙消費者獲得權利救濟問題,《解釋》規定,約定解決爭議方法不合理增加消費者維權成本的“霸王條款”無效。
消費者依法轉讓預付卡的權利保護方面,消費者轉讓預付卡只需通知經營者即對經營者發生效力;同時明確消費者轉讓不限服務次數的計時卡時,不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債權轉讓的名義讓多名消費者行使本應由一名消費者行使的權利,規制濫用權利行為,保護經營者權益。當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預付卡也能“七天無理由退款”
《解釋》第十四條規定,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解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信息不對稱問題,規制過度勸誘、欺詐營銷行為,引導經營者通過提高商品和服務質量來吸引消費者。
最高法民一庭庭長陳宜芳表示:“需要特別強調,《解釋》規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目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我們在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也維護商家依法正常經營,促進合同履行。在這里特別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辦卡前先了解清楚商家經營情況、商品和服務信息。無理由退款針對的是過度勸誘、欺詐營銷等行為。如果經營者重售卡輕服務,讓消費者覺得‘貨不真、價不實’,就會想退款。誠信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實價優質’,消費者不會產生先辦卡后退款的動機。表面上看,消費者是‘無理由’退款,但退款背后其實還是有‘無理由’的,就是存在過度勸誘、欺詐營銷等行為。”
“卷款跑路”必遭重罰
對于商家“卷款跑路”的行為,《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預付式消費合同文本或者記錄消費內容、次數、金額及預付款余額等信息的證據通常由經營者控制,消費者面臨“舉證難”的問題。《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如果經營者控制上述證據卻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主張認定爭議事實。
陳宜芳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將繼續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有效規制預付式消費領域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通過發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保護消費者權益,讓人民群眾擁有更多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記者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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