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強化銀保機構董監高關聯交易管理
據金融監管總局網站消息 12月25日,金融監管總局研究制定了《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征求意見稿)》(下稱 《決定》),即日起公開征求意見。《決定》根據公司法有關監事會設置、關聯交易管理的最新要求,對現行部分規章作出修改,保持與公司法的協調一致。主要修改內容包括:一是修改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監事會設置有關規定,明確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二是在《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新增規定,強化對涉及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關聯交易的管理,明確相關交易應由董事會審查批準。其中,對于交易金額較小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就《決定》答記者問時表示,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實施。公司法在監事會設置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等方面,提出新要求。為做好公司治理監管制度與公司法的銜接,為金融機構貫徹落實公司法提供具體遵循,金融監管總局研究梳理現行監管制度文件,對有關規章作出適應性修改,起草形成《決定》。
上述負責人介紹,在監事會設置要求方面,《決定》修改 《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股權管理暫行辦法》中設置監事會的規定,明確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的,可不再設置監事會。上述修改與公司法保持一致,機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繼續保留監事會履行職責或者由審計委員會履行監事會職責,有利于優化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內部監督的效率。
在關聯交易審議要求方面,上述負責人表示,現行《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關聯交易分為一般和重大關聯交易兩類,僅要求重大關聯交易報董事會批準。公司法進一步強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義務,要求與之相關的所有關聯交易均要報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定》根據公司法最新要求,對《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作相應修訂,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關聯方,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的關聯交易,應由董事會批準。同時,結合行業實際情況,對于由金融機構提供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由董事會統一作出決議。
“《決定》充分考慮行業實際,提出簡化審議程序的有關要求。”上述負責人表示,對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購買所任職機構的日常金融產品或服務,如辦理銀行卡、一般性存款、購買理財、商業保險等,交易金額較小的,可簡化審議程序。關于簡化審議的關聯交易金額標準,《決定》明確為“自然人單筆交易額在50萬元以下或與法人單筆交易額在500萬元以下的關聯交易,且交易后累計未達到重大關聯交易標準”,滿足上述標準的,可以由董事會對此類交易的管理統一作出決議,免予逐筆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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