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對不履行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將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
本報綜合消息 深交所10月18日發布了《關于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自10月9日起施行。通知施行前已經開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簡稱“存量投資者”),應當在通知施行后六十個交易日內進行報告,其中會員客戶向會員報告后,由會員向深交所報告,會員及使用交易單元的其他機構直接向深交所報告。
深交所表示,根據 《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他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對其采取相應自律監管措施。包括未履行報告義務即開展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不符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要求;違反通知的其他情形三種情形。
此外,深交所表示,根據《關于加強程序化交易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在深交所基金、存托憑證市場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關于股票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在深交所開展可轉債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參照《關于可轉換公司債券程序化交易報告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履行報告義務。
編輯:newshoo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