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修訂后《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自2022年12月12日起實施
中國銀保監會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對2008年頒布施行的《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經國務院批準,自2022年12月12日起實施。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修改了保險保障基金籌集條款。將現行的保險保障基金固定費率制調整為風險導向費率制,明確保險保障基金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的確定和調整由銀保監會提出方案,商有關部門并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調整保險保障基金暫停繳納上限,將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的暫停繳納上限分別由占公司總資產的6%、1%調整為占行業總資產的6%、1%。二是明確保險保障基金相關財務要求。要求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險保障基金各自作為獨立會計主體進行核算,嚴格分離;延續保險保障基金公司對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基金分賬管理、分別使用等規定;進一步允許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保障基金之間可相互拆借,具體拆借期限、利率及適用原則報經銀保監會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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