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競爭有序 公平先行
為深入宣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于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構建全國統一大市場等重大決策部署,廣泛宣傳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公平競爭治理的重大成就,在證券期貨領域強化公平競爭理念,按照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市場監管總局及證監會辦公廳部署要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號召會員單位開展2024年公平競爭政策宣傳周活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為經營者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深入推進實施公平競爭政策,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消除各種市場壁壘。2024年《政府工作報告》指出,出臺公平競爭審查行政法規。2024年6月13日,國務院發布《公平競爭審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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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我國第一部關于公平競爭審查的行政法規,
《條例》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1、規定公平競爭審查的主體和范圍
審查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查范圍是起草過程中的涉及經營者經濟活動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具體政策措施文本。
2、規定有關方面的職責
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3、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標準
《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審查標準,即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準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沒有法律依據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者經營行為的內容。同時,對維護國家安全、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等特定政策措施的公平競爭審查,也作出了例外制度安排。
4、明確公平競爭審查機制
《條例》規定,擬由部門出臺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單位或者牽頭起草單位開展公平競爭審查;擬由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起草單位開展審查。同時,《條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跨區域、跨部門的公平競爭審查工作機制。
5、強化公平競爭審查監督保障
為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實施,《條例》專章規定了抽查、舉報、督查、約談等一系列監督保障措施,進一步增強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剛性約束。
《條例》在制度設計上
有哪些變化和關鍵性的措施?
《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著力解決當前制約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深入實施的突出問題,增強制度的系統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1、審查范圍更加全面
在原有要求對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議"形式的具體政策措施進行審查的基礎上,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起草法
律、地方性法規納入審查范圍。
2、職責定位更加清晰
明確國務院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協調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工作
機制,國務院市場監管部門指導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督促開展審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在本行政區域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3、審查標準更加優化
針對審查工作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對影響市場公平競爭的各種情形進行系統性梳理,優化完
善妨礙市場準入和退出、妨礙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影響生產經營成本和影響生產經營行為四類審查標準。
4、政策協調更加完善
進一步完善例外規定,將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增強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等納入適用情形,規定了比例原則,加強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等其他政策的統籌協調。
5、審查機制更加健全
根據政策措施不同情形合理確定審查主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臺或者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政策措施,由本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會同起草單位在起草階段開展公平競爭審查。
6、監督保障更加有力
建立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抽查、舉報處理、督查、約談等制度機制,明確法律責任,保障制度落實落地。
《條例》將如何保障
經營主體的公平競爭?
《條例》從四個方面明確了19項政策措施不得包含的內容,建立了一個涵蓋經營主體生命全周期、經營全鏈條的審查標準體系。
1、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方面,要保障機會平等。
《條例》規定,有關的政策措施不得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違法設置審批程序,不得設置一些不合理的或者歧視性的準入條件,也不能通過違法設置或者授予特許經營權、限定交易等方式妨礙市場的公平準入。
2、在商品要素的流動方面,要保障進出自由。
《條例》明確,不得限制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進入本地市場,也不得阻礙本地經營者遷出,或者商品要素的流出;不得排斥、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不能對外地或者進口的商品要素、外地經營者在價格收費、資質標準、監管執法等方面實行歧視性待遇。
3、在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方面,要保障競爭公平。
《條例》要求,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或者未經國務院批準,不得給予特定經營者稅收優惠,實施選擇性、差異化財政獎勵或者補貼,也不得在要素獲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目的就是防止有的經營者憑借某些特殊政策來獲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
4、在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方面,要保障經營自主。
《條例》要求,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也不得違法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制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要切實維護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信息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國海富蘭克林基金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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