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三竹科技草案披露前股價走出“四連板” 華菱線纜稱“不排除內幕交易的可能”
在9月24日披露了擬收購三竹科技控制權暨簽署意向性協議的公告后,華菱線纜(001208)17日披露了擬以現金及發行可轉債購買三竹科技70%股權,并募集配套資金的關聯交易報告書。伴隨著上述公告的正式披露,自12月11日以來收獲“四連板”的公司股票股價17日結束連續漲停,收盤上漲5.21%,換手率高達58.77%。
斥資1.8億元
實現“線纜+連接器”升級
17日,華菱線纜披露了《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草案)》(下稱《草案》)《對外投資暨關聯交易的公告》(下稱《投資公告》)等一攬子公告,擬收購吳根紅、江源持有的三竹科技70%股權并募集資金,實現從單一線纜供應商向“線纜+連接器”一體化連接系統解決方案提供商的轉型升級。
根據《草案》及《投資公告》信息,本次交易包括現金收購和發行可轉債兩部分,標的資產轉讓價格共計1.83億元,其中公司使用自有資金9163萬元收購吳根紅、江源持有的三竹科技35%股權,并擬向吳根紅、江源2名交易對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9163萬元支付三竹科技35%股權對價;擬向關聯方華菱津杉發行股份募集資金不超4000萬元,用于研發中心建設及數字化改造項目、補充標的公司流動資金。
對于此次交易,華菱線纜稱,三竹科技致力于連接器和線束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及服務應用于伺服驅動系統、機器人、工業機械手等領域,并為行業提供定制化的連接產品和方案,為業內領先的工業連接產品方案提供商。本次交易,其核心戰略邏輯是打通“線纜”與“連接器”兩大關鍵技術環節,構建集成化、系統化整體解決方案能力,是公司從線纜制造商向戰略新興、國防現代化系統集成商邁進的重要舉措。
公告未發股價先漲
雖然上述交易的公告于17日才正式披露,但值得注意的是,華菱線纜的股價已提前“起飛”。
11月27日起,華菱線纜股價“小步慢跑”開始上漲;12月10日,該股換手率突然放大至37.65%,并于12月11日、12日、15日、16日連續四個交易日漲停。17日,伴隨著公告的披露,公司股價結束連續漲停,收盤漲幅為5.21%,換手率高達58.77%。
Wind數據顯示,12月10日至17日,該股在6個交易日內四度登榜,深股通專用席位7次上榜(包括買賣),累計買入額1.79億元,賣出額1.15億元,凈買入6406.74萬元;機構專用席位5次上榜,累計買入額1.46億元,賣出額4034.40萬元,凈買入1.06億元。此外,聯儲證券上海松林路證券營業部、興業證券長沙勞動東路證券營業部、華鑫證券上海分公司、廣發證券深圳后海證券營業部、中國銀河證券紹興證券營業部交投亦非?;钴S,登榜次數均達3次。
然而,在股價12月11日、12日連續兩日漲停后,華菱線纜卻在異動公告中稱“公司日常經營情況正常,內外部經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公司、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于本公司的應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項?!?/p>
17日,伴隨著上述交易的披露,華菱線纜同日披露股價波動情況說明稱,本次交易草案披露前20個交易日內(11月18日至12月16日期間),公司股價剔除大盤因素影響后的漲幅為65.47%,剔除同行業板塊因素影響后的漲幅為60.66%,累計漲幅均超過20%。
律師:交易已屬于“重大事件”
此次交易事項尚未正式披露,為何股價已提前上漲?此次交易是否屬于重大事件?消息是否存在泄露情況?是否存在內幕交易?公司在15日的異動公告中為何不及時披露上述交易的進度?
對此,華菱線纜強調稱,公司已于9月24日披露了《關于擬收購安徽三竹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權暨簽署交易意向性協議的公告》;已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嚴格的內幕信息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關保密措施,但仍不排除有關機構和個人利用本次交易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可能。公司已在重組報告書中對相關風險進行了充分揭示。
然而,對于上市公司的說明,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敬國律師在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采訪時明確表示:“華菱線纜此次擬以現金及發行定向可轉債收購三竹科技股權并配套募資,且涉及關聯交易,必須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并報送交易所及證監會注冊。根據《證券法》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此類事項在依法公開前屬于‘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一經披露即會對股價形成實質性刺激,因此毫無疑問屬于應披露的重大信息?!?/p>
趙敬國指出,公司在17日公告中承認:草案披露前20個交易日股價剔除大盤因素、行業因素后仍上漲65.47%、60.66%,并提示“不排除有關機構和個人利用本次交易內幕信息進行內幕交易的可能”。這一表述只是履行了風險提示義務,并不能替代監管層對其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事后核查。根據《證券法》內容,若監管部門事后查明在12月10日以前已有內幕信息形成且公司未在異動公告中如實說明,或存在知情人泄露、利用內幕信息買賣股票,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仍可能被認定為虛假陳述或內幕交易,承擔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因此,該“風險提示”只能作為后續減輕責任的抗辯理由之一,不能免除其信息披露義務及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
記者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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