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主”后擬更名轉型之際 陽煤化工因“舊賬”被立案調查

“易主”潞安化工后正準備更名的陽煤化工(600691),近日卻因涉嫌未按規定披露前任控股股東在2021年的違規占款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前任控股股東
涉嫌違規占款致公司被調查
6月24日晚間,陽煤化工披露公告稱,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同時,公司收到原控股股東華陽集團通知:“我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立案告知書》,因我公司2021年占用你公司資金,導致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中國證監會決定對我公司立案。”
陽煤化工在公告中稱,上述涉及資金已全部歸還,目前公司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一切正常。
雖然陽煤化工2021年至2024年年報中關于“是否存在被控股股東及其關聯方非經營性占用資金情況”一項的表述均為“否”,但記者查閱公司歷史公告注意到,2022年5月26日,陽煤化工披露的一份關于對上交所監管工作函回復公告中存在公司與華陽集團發生經營性往來的內容。
陽煤化工對上交所《關于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函》(下稱《監管工作函》)的回復公告顯示,上交所在《監管工作函》中指出,會計師出具的專項意見顯示,公司與華陽集團發生經營性往來11.40億元,期末余額130.03萬元,形成原因系股權轉讓款、保證金及往來款,列報科目為其他應收款。上交所要求公司補充披露上述關聯往來款項具體情況,包括交易背景、形成原因、賬齡分布情況、壞賬計提等,說明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況。
彼時,陽煤化工在回復中表示:“公司嚴格執行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他關聯方在資金往來方面的各項規定,除上述經營性資金往來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占用的情況。”
擬探索新的利潤增長點
2021年4月,陽煤化工披露公告稱,控股股東華陽集團擬將其所持有的公司24.19%股份對潞安化工進行增資擴股,增資完成后,公司控股股東將變更為潞安化工。2024年12月26日,標的股份的過戶登記手續最終辦理完畢,陽煤化工控股股東由華陽集團變更為潞安化工,潞安化工與陽煤金陵合計持有上市公司37.22%的股份,公司實際控制人仍然為山西省國資委。
2024年,陽煤化工實現營收108.95億元,同比減少20.01%;凈利潤-6.81億元,較2023年減虧6.85億元。今年一季度,公司實現營收23.40億元,同比減少15.11%;凈利潤-1.40億元,虧損幅度較上年同期的-3743.90萬元有所擴大。
對于未來的發展戰略,陽煤化工在此前的業績說明會上表示,公司控股股東變更后,產品結構從低端大宗化學品向高附加值產品轉變;管理模式從行政化向市場化、專業化轉變;內控機制從形式合規向實質有效轉變。公司將通過拓展氫能產業鏈,探索新的利潤增長點,為公司可持續發展注入新動力。
2025年6月24日晚間,陽煤化工披露公告稱,6月24日,控股股東潞安化工以集中競價的方式增持公司股票210.4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0.09%,成交總額499.8萬元。基于對公司未來持續穩健發展的信心和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潞安化工計劃以集中競價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擬增持金額不低于5000萬元,不超過1億元,增持比例不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
公司同日披露公告稱,鑒于公司控股股東已由華陽集團變更為潞安化工,公司董事會同意將公司名稱由“陽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山西潞安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將公司證券簡稱由“陽煤化工”變更為“潞化科技”。
公司稱“對后續業務發展和結構轉型沒有影響”
那么,此次中國證監會對前任控股股東和公司立案調查的事項是否與前述上交所在《監管工作函》中指出的11.40億元往來款及公司的回復有關?此次公司被立案調查,是否影響后續轉型的推進?
對此,記者向陽煤化工發去采訪提綱。公司在回復中表示:“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國證監會關于上述立案調查事項的結論性調查意見或決定,后續進展嚴格依法依規披露。”此外,公司表示,目前公司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一切正常。此次事項對于公司的后續業務發展和結構轉型沒有影響。
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敬國在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證券法》和相關監管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準確、完整地披露關聯方資金往來等信息。若陽煤化工存在未按規定披露非經營性資金往來的情況,無論資金是否已歸還,都構成了信息披露違規,需承擔相應責任。”
記者 朱蓉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