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增持時間過半卻一股未買 東方鋯業控股股東遭股民喊話
距離承諾的增持計劃時間已過半,但東方鋯業(002167)的控股股東至今仍一股未買。近日,有股民在深交所互動平臺上喊話公司“是否虛假宣傳”。
股價伴著增持計劃大漲近六成
2024年11月1日晚間,東方鋯業披露公告稱,基于對公司未來持續穩定發展的信心以及股票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控股股東龍佰集團計劃自2024年11月4日起6個月內,通過深交所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東方鋯業股份,擬增持金額不低于1億元,不超過2億元,本次增持不設定價格區間。
雖然增持尚未行動,但公司股價隨即應聲“起飛”。繼2024年11月1日當日沖上漲停后,截至2024年11月28日,東方鋯業股價在20個交易日內累計漲幅近58%。
這一提振市場信心的承諾也獲得了政策面的支持。在增持公告發布的半個月后,東方鋯業便發布公告稱,龍佰集團取得了中信銀行焦作分行出具的《貸款承諾函》,中信銀行焦作分行將為龍佰集團提供增持股份的融資支持,貸款額度不超過1.4億元,貸款期限不超過1年,專項用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東方鋯業股份。
兩位高管“反向操作”擬減持
不過,龍佰集團的增持計劃卻遲遲未見進展。東方鋯業在今年2月6日發布的《進展公告》中稱,因自身安排,龍佰集團尚未實施增持計劃。此外,公司在不確定性風險中表示,增持計劃實施可能存在因資本市場情況發生變化等因素,導致增持計劃延遲實施或無法完成實施的風險。
一邊是控股股東高喊“對長期投資價值的認可”,另一邊,公司兩位重要高管卻拋出了減持計劃。
根據公司1月24日發布的《預披露公告》,持有公司股份540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0.70%)的董事兼聯席總經理黃超華計劃以集中競價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13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0.17%);持有公司股份161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0.21%)的副總經理甘學賢計劃以集中競價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公司股份不超過40.25萬股(占公司總股本比例0.05%)。
然而,在下游需求持續低迷的行業整體市場環境下,東方鋯業的虧損幅度卻在進一步擴大。2024年年報業績預告顯示,雖然報告期內公司全資子公司澳洲東鋯通過向關聯公司轉讓其持有的銘瑞鋯業79.28%的股權,預計產生2.81億元左右的投資收益,為公司業績實現扭虧為盈,獲得了1.4億元—2億元凈利潤的“紙上富貴”,但扣非后凈利潤卻由2023年的虧損8189.8萬元進一步擴大至虧損9000萬元—1.35億元。
而公司的股價在控股股東拋出增持計劃后于2024年11月28日大漲至11.15元/股的高位后又開始回落,今年1月6日一度跌至6.97元/股,區間跌幅達三成。
“大股東龍佰集團對公司的增持進展到哪一步了?公司股價連跌,董事會有沒有回購計劃以響應證監會出臺的市值管理方案?”1月3日,有投資者在互動平臺開始喊話公司提振股價,但公司并未給出積極回應。19日,再度有投資者向公司喊話:“公司控股股東增持時間過半仍一股未曾增持,是否涉嫌虛假宣傳?”
控股股東的增持承諾是否僅是“喊口號”?1.4億元的增持專項貸款是否已到賬?控股股東宣布增持期間,重要高管卻拋出了減持計劃,是對公司的發展信心不足嗎?控股股東的增持計劃是為了給高管減持做準備嗎?帶著上述疑問,《大眾證券報》記者致電東方鋯業,但公司電話無人接聽。
公開承諾應嚴格遵守、及時履行
事實上,未履行相應承諾,僅在今年不到兩個月的時間內,便有ST永悅、東方集團、山鷹國際三家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人被上交所處以公開譴責、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
1月15日,因ST永悅時任董事董雪峰、徐成鳳、董浩未按照前期披露的增持計劃實施增持,增持計劃完成率較低,嚴重影響市場合理預期,上交所決定對董雪峰予以公開譴責,對徐成鳳、董浩予以通報批評。此后的2月6日,因增持金額未能達到原定增持計劃金額的下限,上交所對ST永悅實控人暨時任董事長陳翔予以公開譴責。
1月20日,因未履行“化解流動性資金不足問題,保證公司在東方集團財務有限責任公司存款的安全性、流動性”的相關承諾,東方集團控股股東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及實控人張宏偉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2月10日,因未按增持計劃實施增持“山鷹轉債”,山鷹國際控股股東泰盛實業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上交所指出,公司控股股東公開披露擬增持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實控人、董事長、董事面向全市場披露增持股份計劃,是其作出的公開承諾,理應嚴格遵守、及時履行;控股股東、實控人保證公司存款安全性、流動性的承諾,對公司股票價格和投資者決策具有重大影響。相關責任人違反了其作出的公開承諾,與投資者形成的合理預期不符,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自律監管指引》等有關規定。
對于東方鋯業控股股東龍佰集團至今未履行增持承諾,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趙敬國律師在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等相關法規,控股股東在披露增持計劃后,應嚴格按照計劃執行。龍佰集團在公告中明確承諾將在6個月內完成增持計劃,若未在承諾期限內實施增持,可能構成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和承諾的行為。”
不過,趙律師也表示:“如果存在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導致無法實施增持,且公司及時履行了信披義務,則可能不被認定為違規,但由于該增持計劃沒有設定價格區間,因此龍佰集團無法以‘市場環境變化’來推脫。”
記者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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