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建股份獨董收警示函 律師:成立相關協會促履職能力提升

3月12日,黑龍江證監局公布了一張對龍建股份(600853)前任獨立董事張松濱的警示函。經查明,張松濱在擔任龍建股份第十屆董事會獨立董事期間,未出席公司第十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第十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也未書面委托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會議,違反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
上任獨董當天就缺席會議
記者注意到,張松濱就任龍建股份獨立董事的時間始于2023年12月28日,當天正是龍建股份完成新一屆董事會換屆的日子,彼時張松濱成為公司新任獨立董事之一,并兼任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提名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
但上任第一天,張松濱就缺席了第十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據公司公告,獨立董事張松濱因個人原因缺席,也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行使其表決權。
令市場更加錯愕的是,短短一周之后,張松濱竟主動提交了辭職申請。公告顯示,張松濱因個人原因申請辭去第十屆董事會獨立董事及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委員、提名委員會主任委員、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委員職務。
據龍建股份當時表示,由于張松濱的辭職將導致公司獨立董事人數少于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所以在新任獨立董事就任之前,張松濱需要繼續履行獨立董事及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相關職責。隨后,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召開第十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關于增補蘇寶伶為公司獨立董事等議案。而這次會議,張松濱再次缺席。
把表決權當兒戲,公司有無干預?
獨立董事是否盡職、切實有效地保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正成為監管層關注的重點。2023年,證監會正式啟動了獨董制度二十多年來的首次重大系統性改革,以優化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提升獨立董事履職能力,充分發揮獨立董事作用。
同年9月,《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施行,其中強調獨立董事應對上市公司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級 管理人員之間的潛在重大利益沖突事項進行監督,促使董事會決策符合上市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
而《辦法》中明文規定,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獨立董事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并書面委托其他獨立董事代為出席。
公司獨立董事張松濱接連缺席董事會會議,且均未按照《辦法》規定行事,公司是否詢問過當事人具體原因?又采取了哪些措施 ?對此,《大眾證券報》多次致電龍建股份,但電話始終未能接通。
法律人士:獨董缺席或致公司錯失決策良機
“獨董缺席董事會會議,并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為行使表決權,不僅可能導致董事會錯失決策時機、影響決策質量和效果,還意味著該獨立董事放棄了在關鍵問題上發表意見和投票的權利。”上海信本律師事務所趙敬國律師對記者表示,在他看來,如此舉動削弱了獨董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與“維護上市公司整體利益,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職責目標背道而馳。
趙敬國還提到,獨立董事在上任后不久便提出辭職,也可能給公司的管理和重大決策帶來不穩定因素,從而對公司的運營和戰略產生負面影響。
“獨董制度存在天然的合理性與天然的缺陷。”上海海匯律師事務所吳立駿律師分析指出,獨立董事必須有獨立性,“但是獨立董事是公司選聘的,其工資也是公司發放,那么無從談起獨立性問題。”他還認為,獨立董事目前承擔的法律責任與收入不成正比,導致該職務缺乏吸引力。
吳立駿律師進一步表示,可以嘗試采用一些措施來增強獨立董事獨立性、提升其履職能力,“比如,可以成立獨立董事協會,協會會費由上市公司支付,由協會指定獨董人選、發放獨董薪資,同時對獨立董事設立免責制度。”
記者 陳陟 實習記者 黃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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