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水不腐,戶樞不蠹 *ST慧辰連續5年財務造假被罰1600萬元
科創板又一造假上市公司*ST慧辰(688500)(曾用名:慧辰股份)被罰。12月7日晚間,*ST慧辰發布公告,今年4月27日被證監會立案,現已調查完畢,并于2023年12月7日收到《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
連續5年財務造假
公開資料顯示,*ST慧辰是一家主要從事數據分析產品和服務的企業,2020年7月在科創板上市。因2022年年報被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023年5月公司股票被上交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023年4月27日公司公告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根據12月7日晚間北京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顯示,公司的子公司信唐普華通過虛構與第三方業務、簽訂無商業實質的銷售合同、提前確認項目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導致*ST慧辰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以及首發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2018年至2021年虛增收入合計7542.64萬元,2018年至2020年虛增利潤合計8437.35萬元,2021年至2022年虛減利潤合計12217.39萬元。
這也意味著通過該子公司虛構業務和收入,*ST慧辰連續5年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中指出,*ST慧辰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決定對公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總監等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令改正、警告和罰款,罰款合計1600萬元。
受此消息影響,12月8日,*ST慧辰股價下跌2.11%,最新市值為21.15億元。
*ST慧辰在公告中稱,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以及《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陳述的情況,公司判斷本次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未觸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ST慧辰并非完全擺脫了退市風險。今年4月,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作為公司2022年度財務報告審計機構,對公司2022年度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4.2條第一款第(三)項“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規定,上交所對公司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后,后續若出現《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2.4.9條或規則規定的其他退市情形,公司股票仍可能被終止上市。
中介機構面臨“一案雙查”
新《證券法》實施后,證券監管類行政處罰金額不斷上升,體現了監管對財務造假的“零容忍”。
從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事先告知書初步統計來看,科創板公司羅普特合計罰款1200萬元,紫晶存儲合計罰款金額超過7000萬元,澤達易盛合計罰款超過1億元。
那么,此次*ST慧辰招股說明書每年虛增利潤不足千萬元,其后年度的造假金額未觸及連續2年造假5億元退市標準,被罰1600萬元到底是輕是重?
“這是處罰事先告知書,下一步是正式處罰。相對老《證券法》,處罰力度是加大了,實際結合慧辰股份的違法行為來看,個人覺得最多算適中或偏輕。”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許峰律師8日在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道,“對于發行上市階段就存在虛假陳述甚至涉嫌欺詐發行的違法行為,個人認為應該給予額度較高的處罰結論,從處罰告知書來看,從發行到上市后的財報,慧辰股份都是存在問題的。當然也要結合具體的違規細節概括而定。針對慧辰股份,我下周就向法院提交起訴材料立案,在2023年4月28日之前買入慧辰股份股票,并且在2023年4月28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可以發起索賠,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結合,一個都不能少。”
公開資料顯示,慧辰股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保薦人、主承銷商是中信證券。根據Wind數據統計,慧辰股份實際募資金額為63523.28萬元,其中,發行費用7483萬元,募集資金凈額為56040.28萬元。
在IPO階段以及2020年—2021年年報,慧辰股份聘請的審計機構是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該會所出具的均是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有意思的是,2023年4月28日,慧辰股份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在被監管立案的第二天,慧辰股份發布會計師事務所對非標準審計意見涉及事項出具的專項說明。這份公告顯示,普華永道對慧辰股份2022年年報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這份“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中,普華永道特別提示了與北京信唐相關的收入和應收賬款、商譽事項、或有對價等事項。
“對于IPO過程中的中介機構以及上市后財報審計相關的會所等,監管應該也會按照‘一案雙查’的原則進行查處,如果發現違法行為,也會依法處理。”許峰律師進一步指出。
值得關注的是,“退市新規”發布實施以來,在證監會和滬深兩所等各方的監管合力下,一批質次公司被有效出清,“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常態化退市機制已逐步形成。“流水不腐,戶樞不蠹”,財務造假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嚴重損害資本市場“三公”原則和投資者合法權益,必須嚴厲打擊。記者 何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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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造假的多種手段
1、虛構交易
此種方式下,為了虛增收入,違規主體經常使用其員工或親屬的名義注冊一些空殼公司,在虛構經濟業務造假過程中扮演客戶或供應商的角色,并開立銀行賬戶,然后通過簽訂虛假購銷合同,虛構存貨,將商品從某一地點移送至另一地點,以出庫單、發運單、驗收單等為依據記錄銷售收入,以及虛開商品銷售發票虛構收入。
2、進行顯失公允的交易
(1)通過未披露的關聯方或真實非關聯方進行顯失公允的交易。
(2)通過出售關聯方的股權,使之從形式上不再構成關聯方,但仍與之進行顯失公允的交易,或與未來或潛在的關聯方進行顯失公允的交易。
(3)與同一客戶或同受一方控制的多個客戶在各期發生多次交易,通過調節各次交易的商品銷售價格,調節各期銷售收入金額。
3、故意選擇錯誤的會計政策及會計估計
(1)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前確認銷售收入。
(2)通過隱瞞退貨條款,在發貨時全額確認銷售收入。
(3)通過隱瞞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的售后回購或售后租回協議,而將以售后回購或售后租回方式發出的商品作為銷售商品確認收入。
(4)在上市公司屬于代理人的情況下,上市公司按主要責任人確認收入。
(5)對于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約的銷售,通過高估履約進度的方法實現當期多確認收入。
(6)當存在多種可供選擇的收入確認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方法時,隨意變更所選擇的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方法。
(7)選擇與銷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確認會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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