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發布多個配套文件 敦促市場主體規范運作
歲末年初,北交所分別發布《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紀律處分實施標準 (試行)》(以下簡稱 《實施標準》)和《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8號——股份減持和持股管理》(以下簡稱《監管指引》)兩項監管指引,嚴抓信息披露,緊盯“關鍵少數”,敦促市場主體規范運作。此外,對證券公司執業質量評價制度的評價方法也做出明確規定。
明確紀律處分認定標準和責任主體
2022年12月30日,北交所對外發布《實施標準》,明確和規范上市公司持續監管領域紀律處分認定標準,適用范圍包含上市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主要涉及信披違規、規范運作違規、證券交易違規、其他事項、中介機構違規五個方面。
《實施標準》的發布,充分考量市場階段特點與風險特性,結合北交所上市公司規模、特點,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方式,旨在闡明違規行為責任認定準繩和紀律處分裁量標準。堅持寬嚴審時,在區分不同案件類型、同類但不同個案、同案但不同責任主體等方面作出針對性、差異化安排,在強化監管威懾的同時,精準把握處分的尺度。
責任主體認定方面,《實施標準》梳理常見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證券交易”“中介機構”等四大類違規,同時探索合理區分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緊盯“關鍵少數”,使紀律處分既能達到懲處目的,又可以降低對公司正常經營發展的影響。
下一步,北交所將繼續堅持標準化、公開化、透明化的監管方向,切實履行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責,提升監管效能,以監管促規范,敦促各市場主體規范運作,維護市場“三公秩序”,塑造良好市場生態,護航市場高質量發展。
重要股東減持預披露有了具體要求
《監管指引》則對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等重要股東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減持的預披露作出具體要求。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集中競價減持股份的,需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減持計劃,擬在3個月內減持股份超1%的,還應當提前30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此次《監管指引》明確,大股東、董監高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減持股份的,也應提前15個交易日預先披露。
同時,《監管指引》規定,大股東、實控人同時持有適用減持預披露股份和不適用減持預披露股份的,相關主體減持股份時,視為優先減持不適用預披露股份。為了與兩融業務銜接,《監管指引》明確,投資者參與融資融券業務,信用賬戶與普通賬戶持股應合并計算適用相關要求。
北交所設立以來,初步探索構建了一套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市場化減持約束機制,總體運行平穩,本次發布《監管指引》,既有利于各方理解和執行,減少減持違規,提升規范運作水平;也有利于防范監管套利,維護交易秩序,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下一步將結合市場發展實際和制度運行實踐,持續研究評估減持管理機制效果,保障市場平穩運行。
執業質量評價制度再獲完善
除了上述兩項指引,北交所近日還公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公司專業質量評價指標及計算方法》(以下簡稱 《專業質量評價方法》)、《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證券公司執業質量負面行為清單》(以下簡稱《負面行為清單》)及《北京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2023年度證券公司執業質量專項評價指標及計算方法》(以下簡稱《2023年度專項評價方法》)。
《專業質量評價方法》指標滿分為100分,其中北交所業務45分、全國股轉系統業務25分、跨市場業務30分。《負面行為清單》設置了8類業務共73條負面行為,新增北交所做市業務負面行為。《2023年度專項評價方法》主要結合今明兩年市場改革發展重點工作,分別設立“跟投保薦新股家數”“上市公司研究報告數量”“期末融資融券余額”及“做市商為其保薦新股做市家數”4個專項評價指標。
下一步,北交所、全國股轉公司將結合市場改革發展實際,持續完善評價內容,不斷豐富評價指標和維度,進一步增強評價體系的科學性,引導證券公司持續加強規范執業意識、提高服務中小企業能力。
記者 朱蓉
- 免責聲明:本文內容與數據僅供參考,不構成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 版權聲明:凡文章來源為“大眾證券報”的稿件,均為大眾證券報獨家版權所有,未經許可不得轉載或鏡像;授權轉載必須注明來源為“大眾證券報”。
- 廣告/合作熱線:025-86256149
- 舉報/服務熱線:025-8625614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