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線交易自家可轉債 多家上市公司董監高及親屬被監管
本報訊(記者 劉揚)近年來,受到可轉債賺錢效應的影響,不少上市公司董監高或其家屬頻因短線交易公司可轉債被監管。
3日,深交所發布的關于對裴平的監管函顯示,裴平作為張家港行的獨立董事,其配偶于7月19日買入“張行轉債”5000張;并于7月20日賣出“張行轉債”5000張,前述交易買入和賣出時間間隔不足六個月,構成短線交易。隆基綠能8月2日晚發布公告,公司原監事李香菊近日收到陜西證監局警示函。經查,李香菊擔任隆基綠能監事期間,于1月10日至2月28日期間累計買入隆基綠能可轉債10張,累計賣出隆基綠能可轉債10張,構成短線交易。
此外,7月27日盤后世運電路發布公告,公司時任財務總監李宗恒于3月7日買入世運轉債,于5月18日賣出,該交易構成短線交易行為。據Wind統計,今年還有三角防務、杭氧股份、牧原股份、聚合順、西子潔能、九強生物、聞泰科技出現短線交易公司可轉債。
依據《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業內人士表示,上市公司董監高具有信息優勢,對上市公司的情況比中小投資者更為了解,出現短線交易無論是否獲利,傷害的都是投資者對企業信息披露公信力的信任度。因此,未來不僅自己要做到守法合規,還要注意教導好身邊人守法合規。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則表示,首先,通過定期法律法規培訓,加強重要股東對相關規定的了解和認識,樹立依法減持的意識;其次,加強日常監管,對于相關主體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并按照規定進行適當的處罰,對市場主體起到警示和告誡的作用;同時,在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則層面,著眼于實踐,不斷更新和完善相關規定,如對于裁量權較大的規定,應當通過制定細則等形式,明確具體裁量標準,盡可能減少類案處理差別過大的情形,保證監管執法的統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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