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券售出后單方面修改日期 三亞亞特蘭蒂斯酒店餐廳被指違約
原本暑期可以使用的餐券卻被突然告知規則已改,原定日期不能使用。近日,消費者朱女士在消費過程中遇到了侵權行為。幾經投訴后,平臺最終給出了“特殊處理”的方案。而法學專家則表示,餐廳私自更改合同屬于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餐廳無端變更餐券使用日期
消費者朱女士今年6月在大眾點評網上購買了一張三亞亞特蘭蒂斯酒店七彩晶餐廳兒童自助餐券,價格為119元。購買時,商品詳情中規定的使用日期為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其中2022年7月1日及7月2日不可用。
7月1日晚間,朱女士突然接到短信通知,稱該餐券不可用日期有變更,由原定的7月1日及7月2日變更為7月4日至9月14日。餐廳客服在電話中回復朱女士稱:“目前兒童自助餐價格已漲至214元,該餐券使用日期已更改,不能使用”。隨后,朱女士聯系了大眾點評平臺,詢問為何商品售出后修改使用規則。平臺客服表示:“使用規則是商家作出的修改,于7月1日向平臺報備添加,7月3日至9月14日無法接待購買用戶。考慮到用戶感受,可以為消費者特殊申請10元抵用券作為補償。”
然而,對于商家的報備內容和修改原因,平臺表示“未查詢到相關內容”。
對此,消費者朱女士表示不能接受平臺和商家的做法:“餐券的日期修改后,僅剩最后一天能用,整個暑期都不再能使用,這餐券買得還有什么意義?商家既然售出了商品,那么便應該按照出售時明示的使用規則履行義務。現在商家單方面修改使用時間,對消費者不公平。”
隨后,朱女士再次向平臺提出投訴,要求商家按照購買時的交易快照內容履約。在朱女士的堅持下,平臺最終與商家溝通后給出解決方案:消費者前去用餐前撥打餐廳預訂電話,提前告知商家自己是此前的投訴顧客,表明該餐券已與平臺溝通作特殊處理。若商家拒絕接受餐券,消費者可以在餐廳按照門市價消費后再聯系平臺退差價。
專家稱商家私自更改日期已構成違約
消費者完成該餐券購買行為已構成合同成立,酒店單方面修改餐券使用規定、更改合同,是否屬于違約行為?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餐廳為何仍對該餐券的使用時間加以限制,不按照原定規則履約,而要求消費者依照“特殊處理”的方式使用餐券?
帶著消費者的疑問,《大眾證券報》記者向三亞亞特蘭蒂斯酒店發去了采訪函,但截至發稿,商家并未對此作出回復。
“商家的電子券售出后是不允許再私自修改的。”對于三亞亞特蘭蒂斯七彩晶餐廳單方面修改餐券使用條款的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指出,“《電子商務法》有明確規定,發出的交易條件已經說得很明白了,那么對平臺來說是一個邀約,對購買商品的消費者就算是承諾,視作合同成立了。私自更改合同屬于違約,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而對于商品涉及到“最終解釋權”的問題,朱巍表示:“包括電子商務法、民法典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今年3月15日出臺的最高法院發布的網絡消費糾紛司法解釋,在第一條就對格式合同中電子商務經營者享有單方解釋權或者最終解釋權這一說法作出了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有該內容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無效。”
平臺有權要求商家履約
“明明是商家違約,為何最后處理方案卻是‘特殊處理’,而不是要求商家按照售出商品的原定條款履約?”對于這份解決方案,消費者表示不理解,“難道平臺就沒有權力和義務要求商家正常履約?作為正常消費的消費者,在行使自身權利的時候還得提前告訴商家,自己是投訴顧客?”
對于為何不能要求商家對售出餐券全部履約,而需要對投訴的消費者“特殊處理”,并要求消費者在消費前表明身份,大眾點評平臺客服在對朱女士的回復中表示:“作為平臺,只能督促入駐商家按照約定履行消費券的使用,但商家拒不執行,平臺也無法強制對方按照要求來。目前來看,有投訴的消費者平臺將作出保障,其余購買了餐券但沒有進行投訴的消費者,平臺無法約束商家,要求商家對售出的餐券全部按照原有規定履約。但平臺也有自身的管理規定,會按照規定對商家進行扣分、扣除保證金等操作,并對商家后期的行為進行監督。”
事實上,對于大眾點評方面稱“作為平臺無權要求商家恢復餐券的原定使用規則”的說法,朱巍指出:“平臺當然有權要求商家去恢復。”
“商家更改規則,可以成立一個新的邀約,但是之前的邀約已經做出來了,不能擅自修改規則,這是違反直接的法律規定,違反的法律有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絡交易管理辦法以及電子商務法。”朱巍告訴本報記者,“做出的承諾是要履行的,特別是對消費者做出的承諾,一旦不履行就是違約,嚴重的話可能還涉及到一個欺詐。如果涉及到欺詐就要面臨賠償問題了。餐廳的做法可能更多的是通過低價餐券實現引流,但實際上他更改了這種引流,變成了一個虛假宣傳。”
記者 蔡方

圖為交易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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