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鋼集團20億元增持承諾“爽約”受處分 新《證券法》下或面臨賠償責任
本報訊(記者 何玉曉)繼盛新鋰能控股股東后,又一家上市公司大股東因增持承諾“爽約”遭到監管。11月22日晚間,包鋼股份公告,因未完成20億元增持計劃,公司控股股東包鋼集團被上交所通報批評。
經查明,2020年5月7日,包鋼股份披露控股股東包鋼集團增持公司股份計劃公告,增持金額不低于20億元、不高于40億元。然而,在上述期限內,包鋼集團實際增持2.5億元,僅完成增持計劃下限的12.5%。同時表示,由于未能按計劃籌措到資金,決定終止此次增持計劃。二級市場上,在包鋼集團披露增持計劃前后(2020年3月9日-2020年7月7日),包鋼股份收盤價格持續低于1.2元/股,最低曾跌至1.05元/股。
上交所認為包鋼股份控股股東未完成增持計劃,影響了投資者的合理預期,違反了有關規定,并指出:“公司控股股東面向全市場披露增持股份計劃,是其向市場作出的公開承諾,是市場高度關注的重大事項。公司控股股東理應根據自身資金狀況與履行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增持方案;一旦披露增持計劃公告后,應妥善落實資金安排,按照對外披露的增持計劃實施增持?!?/p>
今年以來,A股市場上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大股東未完成增持承諾,與以往不同的是,近年來增持承諾不兌現的行為往往會受到監管。僅在11月就已有兩家公司大股東遭到監管。除了包鋼股份控股股東外,11月22日,盛新鋰能控股股東收到了深交所的監管函,深交所指出,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累計增持盛新鋰能公司股票1.62億元,完成比例為54.08%,未完成增持計劃。
值得關注的是,隨著新《證券法》2020年3月1日正式實施,增持承諾“爽約”的大股東或面臨賠償責任。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在接受《大眾證券報》采訪時表示:“根據《證券法》第84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主體不履行承諾并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投資者起訴包鋼股份控股股東等主體,有充分的法律依據。不過,在實踐層面上,投資者如何證明自身損失與前述主體違背承諾有關,存在一定的難度?!?/p>
“新《證券法》實施后,增持承諾不再是一紙空文,增持承諾失信面臨監管,甚至可能為此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如今多家公司控股股東因增持計劃未完成遭到監管,意味著新《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承諾監管到了一個新的階段?!敝洕鷮W家宋清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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