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案”效果顯現 A股市場掀起獨董“辭職潮”
本報訊(記者 張曌)作為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后的首單案件——“康美案”一審判決要求在報告中簽字的5名獨董承擔上億元的連帶賠償責任。受此震懾,近期A股掀起一波獨董“辭職潮”。
根據廣州中院11月12日的一審判決,康美藥業需對投資者承擔24.59億元的賠償責任,在定期報告中簽字的獨董江鎮平、李定安、張弘因在公司2016年年報、2017年年報、2018年半年報中簽字,被判承擔10%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2.46億元;郭崇慧、張平兩人在2018年半年報中簽字,被判承擔5%的連帶賠償責任,對應金額1.23億元。
原本看似“肥缺”的獨董職務,陡然變成 “高危職業”。近期不少A股公司獨董遞交辭呈。11月17日,A股首例因財務造假被罰款逾千萬的廣東榕泰收到獨董馮育升的辭呈;11月12日,ST光一收到獨董周友梅的辭呈。此外,11月12日至19日期間,富春環保、開山股份、真視通、華電能源、遼寧成大、漳州發展、廣田集團、大恒科技、中馬傳動、星源材質等公司獨董紛紛遞交辭呈。昨晚,金花股份更是公告稱,收到獨董張小燕提交的要求公司盡快披露辭職事宜的書面文件。
“康美案一審判決五位獨董承擔巨額連帶賠償責任,具有重大警示意義,或引發獨董制度的重大變革。早在2003年,最高院出臺的虛假陳述司法解釋第21條規定‘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高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厲健還表示,在其早些年代理的虛假陳述案件中,由于投資者索賠規模不大,大部分被告公司具有賠付能力,因此,通常不會把被處罰的獨董列為被告。最近幾年,由于索賠規模倍增,部分被告公司面臨退市、破產,無力履行生效判決,因此,越來越多的投資者在起訴公司的同時,會把被處罰的獨董也列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康美案”為典型。
“從大批獨董辭職可以看出,‘康美案’啟動新《證券法》下的‘核條款’——特別代表人訴訟對資本市場影響巨大。”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認為,“一方面,獨董任職風險大大增加,若其未勤勉盡責將承擔上億元連帶賠償責任。另一方面,巨額的民事賠償責任也為公司及其高管、獨董以及中介機構敲響警鐘,只有履行真實信披義務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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