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后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落地 康美藥業及原董事長等12名責任人遭重罰
“康美案”重錘落下。11月18日,康美藥業(證券簡稱“*ST康美”,代碼:600518)公布公司及原實際控制人相關刑事案件最新進展,包括公司原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獨立董事等12名責任人遭到重罰,其中董事長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作為新《證券法》實施后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該案示范意義重大。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9年《大眾證券報》舉辦的“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評選活動中,康美藥業就曾名列榜首。
康美藥業及12名責任人遭重罰
歷經三年,“康美案”的5萬多名投資者終于等來判決結果。刑事判決方面,11月18日,康美藥業披露《關于公司及原實際控制人相關刑事案件進展情況的公告》,公司于11月17日收到《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康美藥業原董事長、總經理馬興田因操縱證券市場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單位行賄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120萬元;公司因單位行賄罪被判處罰金500萬元;公司原副董事長、常務副總經理許冬謹及其他責任人員11人,因參與相關證券犯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經查,2015年至2018年期間,馬興田伙同他人,違規籌集大量資金,利用實際控制的股票交易賬戶自買自賣、連續交易,操縱公司股票價格和交易量,致使共計20次連續1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30%以上,共計7次連續1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達到同期該證券總成交量50%以上。馬興田組織其控制的關聯公司與公司存在長期大額資金往來,存在涉案資金違規調用,不按規定披露資金使用的情況。此外,馬興田等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分別于2005年至2009年、2007年至2012年向陳某、鐘某、萬某行賄。
另外,該案民事判決也在上周有了結果,康美藥業等相關被告被判處賠償投資者損失24.59億元,馬興田及5名直接責任人員、正中珠江會計師事務所及直接責任人員承擔全部連帶賠償責任,13名相關責任人員按過錯程度承擔部分連帶賠償責任,以涉及的52037名投資者估算,單是康美藥業就要向平均每人賠付約4.7萬元。
二級市場上,受到300億元貨幣資金突然“蒸發”的消息影響,公司自2019年4月30日以來股價跌幅達59.59%。
涉嫌財務造假曾名列黑榜榜首
在300億元貨幣資金“一夜蒸發”的當年,康美藥業入選本報舉辦的“第九屆(2019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并在評選中成為榜首。
為凈化市場環境、保護投資者權益,助力公開透明、健康發展的資本市場的培育,《大眾證券報》自2019年11月17日起啟動“第九屆(2019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評選活動,經向廣大讀者征集黑榜公司候選名單及投票評選,最終包括*ST康美在內的24家公司上榜“2019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評選過程中,*ST康美自投票開始后一直穩居榜首,其上榜理由為“300億元貨幣資金‘一夜蒸發’”。
“仇恨的心,顫抖的手!不選康美心不甘,選了康美是割自己的肉。”一持有*ST康美股票的投資者給記者留下深刻印象,其表示在投票時心情很是復雜。
回顧康美案,2019年4月30日,康美藥業突然曝出300億元貨幣資金“不翼而飛”,引起市場嘩然一片。在披露2018年年報的同時,公司通過自查,對2017年財務報表進行重述,由于核算賬戶資金時存在錯誤,造成貨幣資金多計299.44億元。同年5月,證監會通報康美藥業調查進展,初步查明康美藥業2016年至2018年財務報告存在重大虛假,涉嫌虛假陳述等違法違規行為。次年5月,證監會對康美藥業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查明康美藥業多項違法事實。今年2月20日,證監會公布對康美藥業審計機構正中珠江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康美藥業審計業務中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正中珠江責令改正,罰沒5700萬元。直至近日,“康美案”民事、刑事判決均有了結果。
首案“懲首惡”示范意義重大
“康美案”并不僅僅是一起簡單的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作為新《證券法》確立中國特色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后的首單案件,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在2020年3月施行新《證券法》前,對于上市公司頂格處罰不過60萬元,而新《證券法》實施后,“康美案”成為迄今為止原告人數最多、賠償金額最高的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康美藥業證券糾紛案是我國首單特別代表人訴訟案件,示范意義重大。
“康美藥業公司連續3年財務造假,涉案金額巨大,持續時間長,性質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嚴重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作為投資者保護機構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響應市場呼聲,依法接受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康美藥業代表人訴訟,為投資者爭取最大權益。”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是落實新《證券法》和中辦、國辦《關于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的有力舉措,也是資本市場史上具有開創意義的標志性案件,對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深化改革和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具有里程碑意義。證監會對此表示支持,并將依法監督投資者保護機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后續相關工作。
在巨額民事賠償讓“首惡”承擔應有責任。此次康美藥業特別代表人訴訟,法院綜合考慮案件基本事實、相關被告在虛假陳述行為中的主觀過錯等因素,判決馬興田夫婦及邱錫偉等4名原高管人員組織策劃實施財務造假,屬故意行為,依法承擔100%的連帶賠償責任(24.59億元),有利于強化對資本市場違法作惡者的懲罰和震懾。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在全面總結首單案件經驗的基礎上,推動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機制,支持投資者保護機構進一步優化案件評估、決策、實施流程,依法推進特別代表人訴訟常態化開展。
記者 何玉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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