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林重再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律師:可索賠區間增加至兩個時間段
ST林重(002535)11月15日晚發布公告稱,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及控股股東郭現生立案。
事實上,這是ST林重第二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2019年11月,ST林重同樣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歷經半年多立案調查,2020年8月,ST林重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據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ST林重因虛減預付款,且通過虛減財務費來虛增利潤,從而導致2017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故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被處以30萬元罰款。
鑒于ST林重目前的情況,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劉鵬律師表示,ST林重訴訟維權一共有兩個索賠區間:(1)第一次處罰決定已經下發的索賠區間具體為:于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11月21日期間買入,并在2019年11月22日賣出或仍持有而虧損的投資者;(2)第二次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索賠區間暫定為:截至2021年11月15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投資者,均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1011)報名登記,律師將根據具體情況代投資者向公司索賠。
值得一提的是,11月15日,ST林重還收到了河南證監局下發的《關于對林州重機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以下簡稱“警示函”) 。
警示函指出,經查明,2020年度,林州重機與實際控制人郭現生及其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1.3億元。林州重機未履行審議決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
此外,林州重機董事長兼董事會秘書郭現生、總經理郭釧、財務負責人崔普縣未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 同時,郭現生作為林州重機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四十八條規定。
因上述違法違規事實,河南證監局決定對林州重機、郭現生、郭釧、崔普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ST林重在公告中稱,本次行政監管措施不會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管理活動。同時,ST林重明確表示,公司其他應收款形成的資金占用已于近期全部收回并徹底解決,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
業績方面,據三季報顯示,ST林重2021年前三季度主營收入3.46億元,同比下降41.84%,降幅較去年同期擴大;歸母凈利潤虧損1.4億元,上年同期為1024萬元。
記者 李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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