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雖已退市但難逃賠償責任 中介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保千里(600074)雖然已退市,但投資者訴保千里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仍在審理中。
近日,深圳中院對29名原告投資者訴保千里、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信評估”)、立信會計事務所(以下簡稱“立信所”)、東北證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系列案作出一審判決,保千里被判賠償原告損失443.23萬元。
根據深圳中院的判決結果,銀信評估、東北證券分別對保千里在2014年10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期間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對原告所負債務的30%、10%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立信所對保千里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間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對原告所負債務的15%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律師指出,本次判決有兩大看點:一是“未罰也判”。東北證券和立信所并沒有受到行政處罰,但仍被法院認定在案涉執業中未能勤勉盡責,需與被行政處罰的銀信評估一道承擔相應補充賠償責任。其中,東北證券作為涉案財務顧問,該項目主辦人后收到上交所紀律處分;立信所作為涉案審計機構,被認定在保千里案涉重組交易及后續經營過程中未能嚴格執業,出具的審計報告中部分內容與事實不符,受到相應行政監管措施處置。
二是索賠訴訟時效。保千里兩次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第一次處罰在2017年8月12日,該次索賠訴訟時效到2020年8月,已屆滿;第二次處罰在2020年3月20日,該次索賠訴訟時效將于2023年3月屆滿,故符合該區間條件的投資者仍可起訴索賠。
根據法院判決結果,在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14日期間買入保千里,且在2017年12月14日收盤時仍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通過微信公眾號“大眾證券報”(特征碼:18018)報名。業內人士表示:“立信所被判連帶賠償責任,可在一定程度上打消原告投資者‘贏了官司沒錢拿’的顧慮。”
根據退市保千2021年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目前處于無控股股東、無實控人的狀態。今年上半年,公司實現營收7047.71萬元,歸屬于掛牌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12.63億元,凈資產為-77.37億元。
公告還披露,公司計提中小股東索賠的預計負債約為20.51億元,主要原因是公司2017年8月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后,公司共收到中小股東起訴案件共1699件,最終判賠金額總計1.61億元。2020年3月,公司再次受到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根據公司股東基數及股價下跌差價,同時依據上一次行政處罰起訴的情況,公司預計中小股東因第二次行政處罰起訴并索賠的金額約為20億元。
記者 蘇城 實習記者 肖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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