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張千萬元罰單落地—— 廣東榕泰成財務造假遭重罰第一股
新 《證券法》實施一年,“60萬元頂格罰款”成為歷史——廣東榕泰
(600589)因財務造假吃到了一份千萬元級別的罰單,這是新《證券法》實施后第一家被罰超千萬元的公司。證券律師表示,在證監會下發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因虛假陳述造成虧損的股民可申報索賠。
違反新《證券法》相關規定
3月13日,廣東榕泰收到廣東證監局的 《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經查明,廣東榕泰涉嫌違法的主要事實包括四方面: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二、相關報告未按規定披露關聯關系、日常經營性關聯交易;三、2018年年度報告、2019年年度報告虛增利潤;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履職相關情況。
根據調查結果,廣東榕泰隱瞞了與四家供應商的關聯關系以及相關的關聯交易。同時,2018年虛增利潤1224.69萬 元 ,2019年 虛 增 利 潤4302.22萬元。
廣東證監局認為,廣東榕泰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2019年年度報告的行為,涉嫌違反 《證券法》(2019年修訂,即去年正式實施的新《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述的違法情形。
根據新《證券法》的最新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廣東榕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其中對廣東榕泰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廣東榕泰案是證監會首次依據新《證券法》處罰上市公司信披違規的典型案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相關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相比以往有大幅提升。”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昨日接受《大眾證券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60萬元頂格罰單成歷史
在針對新《證券法》對財務造假等違規的規定,新時代證券樊繼拓分析認為,“在原有《證券法》的體系下,由于懲罰力度較小 (最高懲罰金額僅有60萬元),相比與上市后的可觀收入,企業寧愿承擔較大的風險。但在新《證券法》中,不僅提高了處罰的幅度,將其金額提升到2000萬元。對資本市場中違法行為的嚴厲懲罰,更是給上市公司敲響了警鐘,一旦碰觸紅線必定受到制裁。資本市場的良性循壞,不僅能夠解決優質企業的融資問題,促進實體經濟的發展,而且還對投資者的專業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
而本次廣東證監局擬對廣東榕泰及15名相關人員作出警告以及不同金額的處罰。其中,對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楊寶生給予警告,并處以330萬元罰款,并對其采取3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財報顯示,該公司董事長楊寶生2019年的稅前薪酬為30萬元,330萬元的罰款相當于其11年的薪酬。而其余高管的罰金額度同樣遠高于他們的年薪。
“一旦正式處罰公布,受損投資者可以依法起訴廣東榕泰和相關責任人員索賠。”厲健律師進一步表示,暫定在2019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21日期間買入廣東榕泰股票,并在2020年5月22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索賠,索賠最終條件以法院認定為準。
記者 張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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